倉儲物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考 評 說 明
1.本評定標準適用于倉儲物流企業,不適用車站和碼頭、危險物品經營和儲存、運輸等企業。考 評 說 明
2.本評定標準共13項考評類目、47項考評項目和164條考評內容。
3.在本評定標準的“自評/評審描述”列中,企業及評審單位應根據“考評內容”和“考評辦法”的有關要求,針對企業實際情況,如實進行扣分點說明、描述,并在《自評扣分點及原因說明匯總表》(見附表)中逐條列出。
4.本評定標準中累計扣分的,直到該考評內容分數扣完為止,不得出現負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該考評類目內進行扣分,也不得出現負分。
5.本評定標準共計1000分。最終評審評分換算成百分制,換算公式如下: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一位數。
6.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一級為最高。評定所對應的等級須同時滿足評審評分和安全績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級來確定標準化等級(見下表)。
評定等級 | 評審評分 | 安全績效 |
一級 | ≥90 | 申請評審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傷及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
二級 | ≥75 | 申請評審前一年內未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
三級 | ≥60 | 申請評審前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不超過1人。 |
倉儲物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自評/評審單位:
自評/評審時間:從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自評/評審組組長: 自評/評審組主要成員:
自評/評審單位:
自評/評審時間:從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自評/評審組組長: 自評/評審組主要成員:
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空項 |
實際 得分 |
---|---|---|---|---|---|---|---|
1.安全生產目標 |
1.1目標 | 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內容。 | 2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實施、績效考核等任一環節內容的,扣1分;未能明確相應環節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相應責任的,扣1分。 | |||
按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 | 2 | 無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不得分;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未以企業正式文件印發的,不得分。 | |||||
1.2監測與考核 | 根據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能,分解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并制定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 | 2 | 無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分解的,不得分;無實施計劃或考核辦法的,不得分;實施計劃無針對性的,不得分;缺一個基層單位和職能部門的指標實施計劃或考核辦法的,扣1分。 | ||||
按照制度規定,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并保存有關監測記錄資料。 | 2 | 無安全目標與指標實施情況的檢查或監測記錄的,不得分;檢查和監測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扣1分;檢查和監測資料不齊全的,扣1分。 | |||||
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 評估結果、實施計劃的調整、修改記錄應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
2 | 未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和考核的,不得分;未及時調整實施計劃的,不得分;調整后的目標與指標以及實施計劃未以文件形式頒發的,扣1分;記錄資料保存不齊全的,扣1分。 | |||||
小計 | 10 | 得分小計 | |||||
2.組織機構和職責 | 2.1組織機構和人員 | 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 4 | 未設置或配備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進行設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設置或配備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扣滿4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
根據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設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 | 3 | 未設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員未包括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的,扣1分。 | |||||
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每季度應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會議紀要中應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 3 | 未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的,不得分;無會議記錄的,扣2分;未跟蹤上次會議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的或未制訂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項且無整改措施的,每一項扣1分。 | |||||
2.2職責 |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 4 |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個部門、崗位的責任制的,扣1分;責任制內容與崗位工作實際不相符的,每處扣1分;沒有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的,扣1分。 | ||||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 3 | 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不明確的,不得分;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 |||||
各級人員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 3 | 未掌握崗位安全生產職責的,每人扣1分。 | |||||
小計 | 20 | 得分小計 | |||||
3.安全投入 | 3.1安全生產費用 | 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3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職責、流程、范圍、檢查等內容,每缺一項扣1分。 | |||
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顚S,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 | 3 | 未保證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的,不得分;財務報表中無安全生產費用歸類統計管理的,扣2分;無安全費用使用臺賬的,不得分;臺賬不完整齊全的,扣1分。 | |||||
制定并實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健康防護設備設施。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個體防護裝備。 3.安全評價、職業危害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 4.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5.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6.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7.安全標志及標識和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8.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
8 | 無該使用計劃的,不得分;計劃內容缺失的,每缺一個方面扣1分;未按計劃實施的,每一項扣1分;有超范圍使用的,每次扣2分。 | |||||
3.2相關保險 | 繳納足額的保險費(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險)。 | 3 | 未繳納的,不得分;無繳費相關資料的,不得分。 | ||||
保障受傷害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3 | 有關保險評估、年費、賠償等資料不全的,每一項扣1分;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不得分;賠償不到位的,本項目不得分。 | |||||
小計 | 20 | 得分小計 | |||||
4.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 4.1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 建立識別、獲取、評審、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識別、獲取、評審、更新等環節要求以及部門、人員職責等內容的,每缺少一項扣1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扣2分。 | |||
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應定期、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向歸口部門匯總,并發布清單。 | 5 | 未定期識別和獲取的,不得分;不及時的,每次扣1分;每少一個部門和基層單位定期識別和獲取的,扣1分;未及時匯總的,扣1分;無清單的,不得分;每缺一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文本或電子版的,扣1分。 | |||||
及時將識別和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融入到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 | 5 | 未及時融入的,每項扣2分;制度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項扣2分。 | |||||
及時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傳達給從業人員,并進行相關培訓和考核。 | 5 | 未傳達的,不得分;未培訓考核的,不得分;無培訓考核記錄的,不得分;缺少培訓和考核的,每人次扣1分。 | |||||
4.2規章制度 | 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和發布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車輛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管理、職業健康管理、個體防護裝備管理、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績效評定管理等。 | 15 | 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其他考評內容中已有的不重復扣分);制度內容不符合規定或與實際不符的,每項制度扣1分;無制度執行記錄的,每項制度扣1分。 | ||||
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員工應掌握相關內容。 | 5 | 未發放的,扣2分;發放不到位的,每處扣1分;員工未掌握相關內容的,每人次扣1分。 | |||||
4.3操作規程 | 基于崗位風險辨識,編制完善、適用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 10 | 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不得分;崗位操作規程不完善、不適用的,每缺一個扣2分;內容沒有風險分析、評估和控制的,每個扣1分。 | ||||
向員工下發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員工應掌握相關內容。 | 5 | 未發放至崗位的,不得分;發放不到位的,每處扣1分;員工未掌握相關內容的,每人次扣1分。 | |||||
員工操作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 5 | 現場發現違反操作規程的,每人次扣1分。 | |||||
4.4評估 | 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和適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 10 | 未進行檢查、評估的,不得分;無評估報告的,不得分;評估報告每缺少一個方面內容的,扣1分;評估結果與實際不符的,扣2分。 | ||||
4.5修訂 | 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 | 10 | 應組織修訂而未組織進行的,不得分;該修訂而未修訂的,每項扣1分;無記錄資料的,扣5分。 | ||||
4.6文件和檔案管理 | 建立文件和檔案的管理制度,明確職責、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安全生產檔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項。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的,不得分;未明確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等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等的,每處扣1分;未明確具體檔案資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每處扣1分。 | ||||
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 5 |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執行的,不得分;缺少環節記錄資料的,每處扣1分。 | |||||
對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資料實行檔案管理:主要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生產會議記錄、隱患管理信息、培訓記錄、資格資質證書、檢查和整改記錄、職業健康管理記錄、安全活動記錄、法定檢測記錄、關鍵設備設施檔案、相關方信息、應急演習信息、事故管理記錄、標準化系統評價報告、維護和校驗記錄、技術圖紙等。 | 10 | 未實行檔案管理的,不得分;檔案管理不規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類檔案,扣1分。 | |||||
小計 | 100 | 得分小計 | |||||
5.教育培訓 | 5.1教育培訓管理 | 建立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類培訓規定的,扣1分;培訓要求不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等有關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 | 5 | 未明確主管部門的,不得分;未定期識別需求的,扣1分;識別不充分的,扣1分;無培訓計劃的,不得分;培訓計劃中每缺一類培訓的,扣1分。 | |||||
按計劃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安全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做好培訓記錄,并建立檔案。 | 20 | 未按計劃進行培訓的,每次扣2分;記錄不完整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進行效果評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據評估作出改進的,每次扣1分;未實行檔案管理的,扣10分;檔案資料不完整的,每個扣1分。 | |||||
5.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并應按規定進行再培訓。 | 10 | 主要負責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的,不得分;主要負責人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再培訓的,扣2分;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或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再培訓的,每人次扣2分。 | ||||
5.3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
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六個月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
20 | 全教育培訓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就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未對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的,每人次扣2分;未按規定對轉崗、離崗者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就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 ||||
5.4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 |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 15 | 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每人次扣4分;證書過期未及時審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資料的,每人次扣1分;扣滿1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
5.5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
企業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等內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專人帶領。 |
15 | 未對相關方作業人員進行培訓的,扣10分。相關方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進入作業現場的,每人次扣2分;對外來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每人次扣2分;內容與實際不符的,每處扣1分;未按規定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無專人帶領的,扣3分。 | ||||
5.6安全文化建設 | 采取多種形式的活動來促進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 10 | 未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設與《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不符的,每項扣1分。 | ||||
小計 | 100 | 得分小計 | |||||
6.生產設備設施 |
6.1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 企業新改擴工程應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新、改、擴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根據國家、地方及行業等規定執行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和項目安全驗收等審查、批復和備案等程序;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的要求,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各類倉儲場所裝修和改變用途應依法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
15 | 未執行“三同時”要求的,不得分;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審查、安全驗收評價和項目安全驗收程序的,一個項目扣3分;未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的,不得分;裝修和改變用途未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的,不得分。 | |||||
倉庫選址: 1.倉庫宜選擇在常年主導風向上風或側風方向,選址時要避開風口。 2.土壤承載力要高,避免在地質條件不良的地方建倉庫。 3.遠離容易泛濫的河川流域與上溢的地下水區域。 4.不宜靠近易燃、易爆場所。 |
10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2分。 | |||||
建筑設施: 1.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裝修、裝飾施工過程中,室內裝修防火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見證取樣和抽樣檢驗。 2.禁止在設有營運場所或倉庫的建筑內設宿舍或飯堂。 3.普通倉庫與營運場所應分樓層設置,確因需要而同層時,應用實體磚墻砌至梁板底部,且不留縫隙。 4.倉庫、營運場所、辦公室、員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分隔。 5.孔洞口、樓板、基坑等臨邊應有防護設施。 |
10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2分。 | |||||
庫區布置、主要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建構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間距、設備設施、變配電等電氣設施、爆炸危險場所通風設施、防爆型電氣設施設備、設施設備雙重接地保護、防雷設施、集中監視和顯示的防控中心、照明、場內交通路線等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 10 | 不符合規定的,每項扣2分;構成重大隱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 |||||
6.2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 建立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保養的管理制度。 | 3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內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
建立設備設施運行臺賬,制定檢維修計劃。 檢維修計劃(方案)應包含作業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 |
3 | 無臺賬或檢維修計劃的,不得分;資料不齊全的,每次(項)扣1分。檢維修計劃(方案)沒有作業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項扣1分。 | |||||
按檢維修計劃定期對設備設施和安全設備設施進行檢修。 安全、消防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需要而拆除的,必須經企業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后立即復原。 |
6 | 未按計劃檢維修的,每項扣2分;未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處扣1分;未經企業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同意就拆除安全設備設施的,每處扣2分;未采取臨時措施的,每處扣2分;檢修完畢未及時恢復的,每處扣1分;檢維修記錄歸檔不規范、及時的,每處扣1分;檢修完畢后未按程序試車的,每項扣2分。 | |||||
生產現場的機電、操控設備應有安全連鎖、快停、急停等本質安全設計與裝置。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立體庫: 1.在進行大跨度的庫房設計時,應考慮到跨度大易變形,必須保證足夠的安全?缍葢舷嚓P標準或要求以保證庫房能夠在地震中承受水平沖擊力。 2.庫房的基礎及地面要有足夠的承載力。 3.立體庫房的消防系統、照明系統、通風及水暖系統、配電系統等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冷庫: 1.制冷系統的密封和冷庫的密封要符合安全規范。 2.如果制冷劑具有腐蝕性或者毒性,應具備防腐和防毒安全防護設施和裝備。 3.對有毒性或者腐蝕性的制冷劑的泄漏,應裝設相應的檢測裝置。 4.對工作人員及冷庫內的其他設施設備應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貨架: 1.貨架的安裝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2.貨架各個結合處必須固定牢固。 3.鋼貨架表面加涂防火涂料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4.貨架周圍應按相關要求配置滅火裝置。 5.貨架在使用過程中防超高超寬,防超載,防撞擊,防頭重腳輕。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堆垛機: 1.堆垛機的安裝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2.堆垛機所有帶電部分的外殼均可靠接地。 3.堆垛機具有各機構終端限位保護,巷道兩端限速保護,貨叉與運行、起升機構的聯鎖,限制貨叉在貨格內微升降的行程,入庫時貨物要虛實探測,鋼絲繩松繩和過載保護,載貨臺斷繩保護,聲光信號,超越限制器,貨架上貨物不正報警等多種安全保護裝置。 4.在切斷電源前,禁止打開控制箱和電氣裝置。 5.堆垛機操作必須由專人負責,與操作無關人員均不得進行操作或進入司機室;操作人員每次開機前必須發出警告信號,司機室搭載人數不得超過2人;在堆垛機運行中,司機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司機室以外。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垂直輸送機: 1.垂直輸送機安裝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2.垂直輸送機應具備貨態異常檢測裝置,裝貨異常檢測裝置,升降異常檢測裝置,手動停止裝置,超量檢測裝置,安全柵,貨叉停止器,閘門聯銷裝置,熱敏繼電器等安全裝置。 3.上述未說明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帶式輸送機: 1.具有防塵裝置。 2.具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倉庫禁止采用塑料、增強尼龍等材料的輸送帶。 3.傾斜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有停止器和制動器作為安全裝置。 4.帶式輸送機工作時,檢查膠帶松緊程度,并進行空載起動。 5.帶式輸送機的進料必須保持均勻。 6.帶式輸送機必須在停止進料且待機上物料卸完后才能停機。如中途突然停車,應在事故排除后,卸下帶上的物料再啟動。 7.帶式輸送機不使用時應蓋上油布。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螺旋式輸送機: 1.螺旋式輸送機各節必須在全部調整穩妥后再擰緊地腳螺栓或固定在支架上。 2.驅動裝置的低速軸和螺旋輸送機的前軸應在同一軸線上。 3.螺旋輸送機各懸掛軸承應可靠地支撐連接軸,不得使螺旋卡住或壓彎。 4.加料時應當均勻。 5.螺旋機應空載起動,起動后方可加料。 6.確保吊軸承兩側的連接螺栓無松動、掉下或剪斷。 7.不能在輸送機運轉時取下螺旋機的機蓋。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非自行移動式輸送機: 1.產品設計和制造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2.當輸送機處于工作位置時應將輪子墊穩。 3.輸送機移動前應停車,并且必須切斷動力源,移動到工作位置后再運轉。 4.輸送機移動時不得超過制造廠所表明的最大牽引速度。 5.當輸送機移動時不允許任何人坐在機器上或吊在其下面。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斗式提升機: 1.斗式提升機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2.斗式提升機頭輪主軸與尾輪主軸應在同一垂直面內,兩軸線應與水平面平行。 3.室內斗式提升機泄壓管應直通室外,材料選用容易沖開或破壞的薄金屬板或纖維板制作,機頭上部可設卸爆口或卸爆管。 4.斗式提升機罩殼處應裝有清掃門,門的開啟不能是瞬時的。 5.當搬運有害性質的物料時,提升機殼體應密閉,如有必要應安裝排煙和吸塵裝置。 6.對無罩殼的斗式提升機在物料易掉落地段應設有防護裝置,否則應禁止進入該區域。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刮板輸送機: 1.機頭、機尾必須牢固安裝在頭、尾支架上,頭部進料口的高度必須保證物料有足夠的自留角。 2.中間段支架間距不得大于4m,支架距機殼法蘭口的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或要求。 3.刮板鏈條首尾連接,用聯接板、聯接銷接起來,或用銷軸聯接,聯接牢固轉動靈活,且必須對中。 4.主動鏈輪和從動鏈輪應在同一平面。 5.未安裝液力耦合器的刮板輸送機一般不得滿載起動。 6.運行過程中如有物料或粉塵泄漏,應調整或更換密封墊。 7.運行過程中嚴禁打開蓋板,嚴禁在設備上行走。 8.禁止接近設備的活動部件。如必須在設備運轉時接近活動部件進行工作,則必須有一工作人員職守在停止裝置旁邊,注視著正在工作的人員,以便隨時停車。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懸掛式輸送機: 1.確保使用的懸掛式輸送機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2.離地面小于2.5m的鏈條或滾輪的軌道,正常情況下人員可能進入的區域必須加以防護。 3.必須在所有規定通道上用可見信號提醒人們注意,避免與運行車輛相撞。 4.在線路傾斜的地方應采取措施防止貨物及承載裝置失去控制。 5.嚴禁將任何部件依靠或放置在鏈條或滾輪的軌道上。管理和維護人員確實需要在鏈條上或軌道上工作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確保輸送機處于停機狀態。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連續搬運設備移動式支承裝置: 1.確保使用的連續搬運設備移動式支承裝置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2.在每個通往移動式支承裝置的通道應設置“未經批準,禁止入內”的警示。 3.移動式支撐裝置的軌道上應裝有緩沖停止器或其他相應的裝置。 4.移動部件與固定平臺的距離不應小于0.5m,中間必須設有防護欄或類似裝置。 5.每次換班時,司機應檢查制動系統,必須隨時注意移動式支撐裝置可能會出現的缺陷,如發現有影響設備作業安全的缺陷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6.當有人處在危險時,司機應開動警報裝置。 7.當軌道式移動支撐裝置用貯料時,必須確保所有運動部件和貯存物料之間間隙符合相關規定。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分揀機: 1.分揀機的安裝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2.確保設備各聯結部分緊固。 3.分揀機應有自動停止裝置、報警裝置以及防靜電、防滑等裝置。 4.分揀機應具有防塵、防噪裝置。 5.在分揀棍子處、推出裝置處以及分揀口周圍架設安全網裝置,防止人接觸。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裹包機: 1.選購的裹包機的生產廠商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 2.確保機器轉盤上沒有物品或人員。 3.確保設定裹包高度的接觸開關的凸輪軌道上無障礙物。 4.確保轉盤周圍安全距離內無人。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填充機: 1.選購的填充機的生產廠商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 2.在壓力下進行充填時必須對填充機裝設防護裝置,阻擋爆炸時被包裝產品或包裝容器飛出。 3.在充填有毒或有害物品時,在充填工位上裝設有效的吸塵裝置、保護罩、噴淋裝置等! 4.在充填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有防火、防爆、防靜電裝置,并設置通風或吸塵裝置。 5.與充填物接觸的機械零部件的表面溫度必須低于充填物的燃點。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真空包裝機: 1.選購的真空包裝機的生產廠商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 2.真空包裝機在安裝時必須符合安全規范,有可靠接地裝置。 3.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以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托盤: 1.托盤的結構、尺寸設計應符合相關方面及專業領域已有的安全技術要求。 2.以托盤為集裝單元的貨物不能超過托盤的最大承載力。 3.根據貨物的物化屬性選擇合適的托盤。 4.確保集裝單元與其配套的裝卸搬運設備在貨物空間轉移上的良好配合、平滑過渡。 5.托盤的堆碼要平衡,防止貨物傾斜、塌落。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封口機: 1.各類防護罩、防護蓋等完備可靠,安裝符合要求。 2.傳送帶的速度在合適的范圍。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搬運機器人: 1.設立安全防護空間和限定空間,預設安全補償措施,以防有人闖入安全防護空間。 2.控制柜應安裝在安全防護空間外。當控制柜安裝在安全防護空間內時,控制柜定位和安裝應符合有關安全防護空間內人員的安全要求。 3.機器人運動部件和周圍環境中的物體之間(如結構支柱、平頂隔柵、防護欄、電源線等)要有足夠的安全間距。 4.機器人系統布局應考慮操作員執行與機器人有關的手動操作時的安全,或通過采用一定的措施,使操作人員不必進入危險區,或為手動操作提供適當的安全防護裝置。 5.應設警示信號裝置,以給接近或處于危險中的人員提供可識別的視聽信號。 6.操作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啟動時確認操作現場安全。 7.遇到突發故障時應該按照故障處理辦法采取相應操作。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安防設備: 1.設備選用及安裝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2.設備檔案完整,資料數據保密。 3. 對設備的各項操控必須確保在安全狀態水平顯示為良好時進行。 4.設備、設施、工具、配件等完整無缺陷。 5.設備的防護、保險、信號聯動等安全裝置無缺陷。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防雷設備: 1.庫房應安裝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和避雷帶。 2.將建筑設施內的金屬設備、金屬管道、電纜鋼鎧外皮及鋼筋構架等電位良好接地,鋼筋混凝土層面要將鋼筋焊接成避雷網,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線與接地裝置連接。 3.運輸工具在運輸危險化學品時也必須有防雷措施。 4.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泥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礎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 5.在入戶處應將絕緣子鐵腳接到防雷及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上。 6.進入建筑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入戶處宜和上述接地裝置相連。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除塵系統: 1.風機轉子轉動靈活,無擦碰。 2.聯軸器或帶輪安裝可靠,電機軸和風機主軸的同軸度應符合技術要求。 3.電氣系統正常,接地良好。 4.空壓機壓力正常。 5.排氣口不得有明顯灰塵泄漏。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烘干系統: 1.烘干系統應該設置防雷設施。 2.設備所有運轉部分應設置保護罩,應有警示或提示標志。 3.已裝貨或正在作業的烘前、烘后倉及烘干儲貨段不允許進入。 4.烘干機排送暢通。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機械通風系統: 1.空氣分配系統向貨堆內送風應均勻,通風設施應安全可靠。 2.通風系統完好,風道內不得有積水和異物,地上籠風道銜接部位牢固合縫。 3.多臺風機同時使用時,應逐臺單獨啟動。禁止同時啟動。 4.應安裝防噪裝置。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消防設備設施: 1.選用及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設備檔案完整,安全狀態良好。 2.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消防設施的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制度,對建筑消防設施、電器設備、電氣線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3.消防控制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入口處應設置明顯標志。地下的消防控制室門上的標志必須是帶燈光的裝置;消防控制室應設置一部外線電話、火災事故應急照明、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備相應的通訊聯絡工具。 4. 對設備的各項操控必須確保在安全狀態水平顯示為良好時進行。 5.設備的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無缺陷。 6.預備中英文緊急疏散廣播詞或錄音廣播。 |
8 | 使用無資質廠家生產的消防設備設施的,不得分;未進行檢驗的,不得分;檔案資料不全的(含生產、安裝、驗收、登記、使用、維護等),每臺套扣2分;經檢驗不合格就使用的,每臺套扣2分;安全裝置不全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處扣2分;檢驗周期超過規定時間的,每臺套扣2分;檢驗標簽未張貼懸掛的,每臺套扣2分;超期使用或應淘汰仍繼續使用的,不得分。 | |||||
變配電系統: 1.各高、低壓供電系統圖注明變配電站位置、架空線路和地下電纜走向、坐標、編號及型號、規格、長度、桿型和敷設方式等。 2.應有配電室、變壓器室、電容室、發電機室平面布置圖;降壓站、中央變電室、高壓配電室及各分變電室和發電站的接地網絡圖。 3.應有主要電氣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的絕緣強度、繼電保護、接地電阻、安全工具的試驗報告和測試數據。 4.位置不應在危險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勢不應低洼,現場無漏雨、無積水。 5.變配電間門向外開,高壓間門應向低壓間開,相鄰配電間門應雙向開。門應為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材料制作的實體門。 6.門、窗、自然通風的孔洞都應采用金屬網和建筑材料封閉,金屬網孔應小于10mm×10mm。 7.油浸式變壓器應設有100%變壓器油量的儲油池或排油設施。 8.加設遮欄、護板、箱閘,安全距離符合規定;遮攔高度不低于1.7m,固定式遮攔網孔不應大于40mm×40mm。 9.高壓配電室、電容器室、控制室應隔離,電纜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0.保存完整規定存檔期限內的工作票、操作票。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固定式低壓電氣線路: 1.線路布線安裝應符合電氣線路安裝規程。 2.架空絕緣導線各種安全距離應符合要求。 3.線路保護裝置齊全可靠,裝有能滿足線路通、斷能力的開關、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等。 4.線路穿墻、樓板或地埋敷設時,都應穿管或采取其他保護;穿金屬管時管口應裝絕緣護套;室外埋設,上面應有保護層;電纜溝應有防火、排水設施。 5.地下線路應有清晰坐標或標志以及施工圖。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動力照明箱(柜、板): 1.觸電危險性大或作業環境差的生產車間、鍋爐房等場所,應采用與環境相適應的防塵、防水、防爆等動力照明箱、柜。 2.符合電氣設計安裝規范要求,各類電氣元件、儀表、開關和線路排列整齊,安裝牢固,操作方便,內外無積塵、積水和雜物。 3.各種電氣元件及線路接觸良好,連接可靠,無嚴重發熱、燒損或裸露帶電體現象。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在正常情況下所有用電、配電設備金屬外殼及電纜橋架、支架、保護管等均須可靠接保護地線(PE)。低壓電氣設備非帶電的金屬外殼和電動工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臨時用電線路: 1.有完備的臨時電氣線路審批制度和手續,其中應明確架設地點、用電容量、用電負責人、審批部門意見、準用日期等內容。 2.臨時電氣線路審批期限:一般場所使用不超過15天;建筑、安裝工程按計劃施工周期確定。 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險作業場所架設臨時電氣線路。 4.必須按照電氣線路安裝規程進行布線。 5.必須裝有總開關控制和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每一個分路應裝設與負荷匹配的熔斷器。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電焊機: 1.電源線、焊接電纜與電焊機連接處的裸露接線板,應采取安全防護罩或防護板進行隔離,以防止人員或金屬物體接觸。 2.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或接零保護,接地或接零裝置連接良好,并定期檢查。 3.電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超過5m,電源進線處必須設置防護罩。電焊機二次線必須連接緊固,無松動,接頭不超過3個,長度不超過30m。 4.每半年應對電焊機絕緣電阻檢測一次,且記錄完整。 5.電焊鉗夾緊力好,絕緣良好,手柄隔熱層完整,電焊鉗與導線連接可靠。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手持電動工具: 1.手持電動工具根據使用的環境不同選擇相應的絕緣等級。 2.手持電動工具至少每3個月進行一次絕緣電阻檢測,且記錄完整有效。 3.手持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板及手柄應完好,無破損,無變形,不松動。 4.電源線中間不允許有接頭和破損。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管線: 1.應有管網平面布置圖,標記完整,位置準確,管網設計、安裝、驗收技術資料齊全。 2.不同介質的管線,應按照《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的規定涂上不同的顏色,并注明介質名稱和流向。 3.埋地管道敷層完整無破損,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無嚴重腐蝕、無泄漏,設置限高警示,有隔熱措施。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作業場所應劃出人員行走的安全路線,其寬度一般不小于1.5m。 下列工作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變配電室、中控室。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6.3特種設備管理 | 建立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或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等)的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與有關規定不符的,每處扣1分。 | ||||
按規定登記、建檔、使用、維護保養和每月自檢,按期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定期檢驗。 | 10 | 未進行檢驗的,不得分;檔案資料不全的(含生產、安裝、驗收、登記、使用、維護等),每臺套扣1分;使用無資質廠家生產的,每臺套扣2分;未經檢驗合格或檢驗不合格就使用的,每臺套扣2分;檢驗周期超過規定時間的,每臺套扣2分。本考評內容已經扣分的,后面4個考評內容中相同情況不再重復扣分。 | |||||
壓力容器等設備(包括空氣壓縮機、氣泵、儲氣罐等): 1.應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注冊證件、質量證明書、出廠合格證、年檢報告等。 2.本體、接口、焊接接頭等部位無裂紋、變形、過熱、泄漏、腐蝕現象等缺陷。 3.相鄰管件或構件無異常振動、響聲或相互磨擦等現象。 4.壓力表指示靈敏,刻度清晰,安全閥每年檢驗一次,記錄齊全,且鉛封完整,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5.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壓縮空氣、循環水、潤滑油等管路,應安裝壓力表,儲氣罐應安裝安全閥,各種閥門應采用不同顏色和不同幾何形狀的標志,還應有表明開、閉狀態的標志。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工業氣瓶: 1.對購入氣瓶入庫和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氣瓶類型、編號、檢驗周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日期、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 2.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常用氣瓶的檢驗周期為:一般氣瓶(氧氣、乙炔)每3年檢驗一次。惰性氣體(氮氣)每5年檢驗一次。超過30年的應按報廢處理。 3.外觀無機械性損傷及嚴重腐蝕,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正確、明顯;瓶閥、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齊全、完好。 4.氣瓶立放時應有可靠的防傾倒裝置或措施;瓶內氣體不得用盡,按規定留有剩余重量。 5.氧氣瓶、乙炔氣瓶應分庫存放,并存放在氣瓶專用庫中,庫房應符合建筑防火規范。 6.同一作業點氣瓶放置不超過5瓶;若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應設置二級瓶庫。 7.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瓶與明火距離應大于10m。 8.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有防止陽光直射措施,通風良好,保持干燥。 9.空、實瓶應分開放置,保持1.5m以上距離,且有明顯標記;存放整齊,瓶帽齊全。立放時妥善固定,臥放時頭朝一個方向,庫內應設置足量消防器材。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起重機械設備(吊機、吊車、吊具等): 1.吊車應設有下列安全裝置并正常使用: (1)吊車之間防碰撞裝置。 (2)大、小行車端頭緩沖以及防沖撞裝置。 (3)過載保護裝置。 (4)主、副卷揚限位、報警裝置。 (5)登吊車信號裝置及門聯鎖裝置。 (6)露天作業的防風裝置。 (7)電動警報器或大型電鈴以及警報指示燈。 2.吊車應裝有能從地面辨別額定荷重的標識,不應超負荷作業。 3.吊運物行走的安全路線,不應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崗位或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且不應隨意越過主體設備。 4.與機動車輛通道相交的軌道區域,應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5.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應在檢驗周期內使用,合格的檢驗報告,要長期完整保存。 6.應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車間有吊索具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集中存放地點,存放點有選用規格與對應載荷的標牌,有專人管理和保養。 7.普通麻繩和白棕繩只能用于輕質物件捆綁和吊運,有斷股、割傷、磨損嚴重的應報廢。 8.鋼絲繩編接長度應大于15倍繩直徑,且不小于300mm,卡接繩卡間距離應不小于6倍繩直徑,壓板應在主繩側。 9.鏈條有裂紋、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的5%或下鏈環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時應報廢。 10.報廢吊索具不得在現場存放或使用。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1.安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并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2.技術資料和檔案、臺賬齊全,無遺漏。 3.進行日常檢查、保養和維護,保證正常的安全狀態。 4.每年檢驗一次,檢驗數據齊全有效。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叉車: 1.叉車載重不超過額定能力,產品標志清楚。 2.動力系統性能良好、運轉平穩、無異響。 3.叉車的操縱符合規定。 4.車架不得變形,螺栓不得缺少或松動;車輪防護裝置齊全、牢固、無損壞。 5.車輛轉向系統良好,自由角滿足額定要求。 6.剎車系統靈敏,腳制動器踏板力均勻,手剎車完整、有效。 7.升降架屬具齊全、完好;門架前傾上下動作平穩。 8.貨叉安裝可靠、牢固;貨叉無裂紋、開焊。 9.貨叉兩叉尖高度差,水平長度差,貨叉磨損長度滿足額定要求。 |
3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
6.4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設施拆除、報廢 | 建立新設備設施驗收和舊設備設施拆除、報廢的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內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
按規定對新設備設施進行驗收,確保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 | 5 | 未進行驗收的(含其安全設備設施),每項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 | |||||
按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進行報廢或拆除。 | 5 | 未按規定進行報廢或拆除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險物品的生產設備設施的拆除,無危險物品處置方案的,不得分;未執行作業許可的,扣1分;未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的,扣1分;資料保存不完整的,每項扣1分。 | |||||
小計 | 220 | 得分小計 | |||||
7.作業安全 | 7.1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險作業的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許可范圍、審批程序、許可簽發人員等: 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高處作業。 4.大型吊裝作業。 5.臨時用電作業。 6.其他危險作業。 |
10 | 沒有制度的,不得分;缺少一項危險作業規定的,扣5分;內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每處扣2分。 | |||
應對生產現場和生產過程、環境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評估分級,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 10 | 未進行隱患排查、評估分級的,不得分;無記錄、檔案的,不得分;所涉及的范圍未全部涵蓋的,每少一處扣1分;排查、評估分級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針對性不強的,每處扣1分;現場崗位人員不清楚崗位有關隱患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應禁止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操作現場。 | 5 | 有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操作現場的,不得分。 | |||||
倉庫作業要求: 1.庫區內嚴禁煙火。 2.庫區內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設備設施。 3. 庫區和倉庫內路面平坦,無積油積水,無障礙物。 4.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暢通,應急指示和照明完好。 5.特殊倉儲物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按國家標準、規范存放,并由專人管理。 6.庫內保持良好通風條件。 7.堆放易潮物品倉庫的地面必須高于本區的基準面,并有防潮防雨淋設施。 8.易燃、易潮物資倉庫應有防水、防潮設施。 |
10 | 未按要求做到的,每處扣2分。 | |||||
存儲要求: 1.物品應分類儲存,定置區域線清晰,數量和區域不超限。 2.對于不采用托盤貨架存儲方式的物料,制定堆放要求,設置最高堆放高度,規定擺放方式,不得隨意堆高。堆高的方式應該采用物流碼數堆放,保證貨物堆放的穩定性。 3.對于采用托盤貨架存儲方式的物料,應定期檢查貨架的穩固性,安全性。使用設備存取貨物時,應將貨物放置到位。 |
10 | 未按要求做到的,每處扣2分。 | |||||
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要求: 1.企業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法規、標準要求。 3.企業使用的清洗劑、消毒劑、殺蟲劑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學品必須粘貼安全標簽,在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附近,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4.企業使用的化學品必須按規定儲存,設置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保管。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室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測。 5.應按相關要求在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設置應急救援器材、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
10 | 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未按要求做到的,每處扣2分。 | |||||
生產過程控制: 1.企業應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記錄。發現潛在的或已發生的危及作業人員安全的狀況,在交接班時應交代清楚,并做好記錄。 2.在作業現場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具)及消防設施與器材,進入作業現場前,應按規定使用個體防護裝備。 作業前應先檢查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3.作業活動的負責人應嚴格按照作業文件的規定組織和指揮生產作業活動,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作業人員在進行危險作業時,應持相應的作業許可證作業。 4.生產作業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作業監護人員應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的應急處理能力,作業過程中不得擅離職守。 |
10 | 未按要求做到的,每處扣1分。 | |||||
7.2作業行為管理 |
對生產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辨識,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需要規范的作業行為主要包括: 1.遵守勞動紀律。 2.設備開機前按規定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操作。 3.運轉中的設備禁止進行擦洗、清掃、拆卸和維護維修等可能直接接觸運轉部位的操作。 4.工作過程中,如有故障,停機通知修理,待故障排除后再恢復工作狀態。 5.作業完成時按規定進行停機操作,關閉電源,清理崗位作業環境。 |
20 | 辨識不全的,每缺一個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針對性不強的,每個扣1分;作業人員不清楚風險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人力作業安全要求: 1.人力作業僅限制于輕負荷的作業。男工人力搬舉貨物每件不超過80kg,集體搬運時每人負荷不超過40kg,女工不超過25kg。搬運作業距離不宜過長。 2.作業前應使作業人員明確作業要求、了解作業環境、清楚危險有害因素。 3.合理安排工間休息。 |
10 | 未按要求做到的,每處扣2分。 | |||||
落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執行工作票制度。 | 10 | 未執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每個工作票扣1分;授權程序不清或簽字不全的,每個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 | |||||
電氣、高速運轉機械等設備,應實行操作牌制度。 | 5 | 未執行的,不得分;未掛操作牌就作業的,每處扣1分;操作牌污損的,每個扣1分。 | |||||
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個體防護裝備,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 10 | 無配備標準的,不得分;配備標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每項扣1分;未及時發放的,不得分;購買、使用不合格個體防護裝備的,不得分;員工未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
7.3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 | 建立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的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 | ||||
在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或有關設備上,按照GB2894及企業內部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 5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累計扣滿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 |||||
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以及廠區內的坑、溝、池、井、陡坡等設置安全蓋板或護欄等。 | 5 |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 |||||
7.4相關方管理 | 建立有關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確雙方權責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得分。 | ||||
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建立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 | 5 | 未建立名錄和檔案的,不得分;未將安全績效與續用掛鉤的,不得分;名錄或檔案資料不全的,每一個扣1分。 | |||||
不應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 | 10 | 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相關方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10分;未簽訂協議的,不得分;協議中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 |||||
根據相關方提供的服務作業性質和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采取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對其安全績效進行監測。 企業應統一協調管理同一作業區域內的多個相關方的交叉作業。 |
10 |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相關方在企業場所內發生工亡事故的,除不得分外,追加扣除5分;未定期進行風險評估的,每一次扣1分;風險控制措施缺乏針對性、操作性的,每一個扣1分;未對其進行安全績效監測的,每次扣1分;企業未進行有效統一協調管理交叉作業的,扣3分。 | |||||
7.5變更 | 建立有關人員、機構、工藝、技術、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管理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與實際不符的,扣1分。 | ||||
對變更的設施進行審批和驗收管理,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所產生的隱患進行排查、評估和控制。 | 10 | 無審批和驗收報告的,不得分;未對變更導致新的風險或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和控制的,每項扣1分。 | |||||
小計 | 180 | 得分小計 | |||||
8.隱患排查和治理 | 8.1隱患排查 | 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確部門、人員的責任。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與有關規定不符的,扣1分。 | |||
制定隱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方法和要求等。 | 5 | 無該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據缺少或不正確的,每項扣1分;方案內容缺項的,每項扣1分。 | |||||
按照方案進行隱患排查工作。 | 10 |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來的隱患的,每處扣1分;排查人員不能勝任的,每人次扣2分;未進行匯總總結的,扣2分。 | |||||
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 | 10 | 無隱患匯總登記臺賬的,不得分;無隱患評估分級的,不得分;隱患登記檔案資料不全的,每處扣1分。 | |||||
8.2排查范圍與方法 | 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 5 | 范圍每缺少一類,扣2分。 | ||||
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和其他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 20 | 各類檢查缺少一次,扣2分;未制定檢查表的,扣10分;檢查表制定和使用不全的,每個扣2分;檢查表針對性不強的,每一個扣1分;檢查表無人簽字或簽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扣滿20分的,追加扣除20分。 | |||||
8.3隱患治理 |
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及時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內容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隱患治理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 |
20 | 整改不及時的,每處扣2分;需制定方案而未制定的,扣10分;方案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每項隱患整改措施針對性不強的,扣1分;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臨時措施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扣10分。 | ||||
在隱患治理完成后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 10 | 未進行驗證或效果評估的,每項扣1分。 | |||||
按規定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 | 5 | 無統計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時報送的,不得分。 | |||||
8.4預測預警 |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采用技術手段、儀器儀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預警指數系統,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 10 | 無安全預警指數系統的,不得分;未對相關數據進行分析、測算,實現對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進行預報的,扣2分;未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納入安全預警系統的,扣1分;未對預警系統所反映的問題,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的,扣1分;未每月進行風險分析的,扣1分。 | ||||
小計 | 100 | 得分小計 | |||||
9.重大危險源監控 | 9.1辨識與評估 | 建立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明確辨識與評估的職責、方法、范圍、流程、控制原則、回顧、持續改進等。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項內容要求的,扣1分。 | |||
按規定對本單位的生產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確定重大危險源。 | 10 | 未進行辨識和評估的,不得分;未按規定進行的,不得分;未明確重大危險源的,不得分。 | |||||
9.2登記建檔與備案 | 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 | 5 | 無檔案資料的,不得分;檔案資料不全的,每處扣1分。 | ||||
按照相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向安監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 5 | 未備案的,不得分;備案資料不全的,每個扣1分。 | |||||
9.3監控與管理 | 對重大危險源采取措施進行監控,包括技術措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檢查、檢驗等)和組織措施(職責明確、人員培訓、防護器具配置、作業要求等)。 | 10 | 未監控的,不得分;有重大隱患或帶病運行,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外,追加扣除15分;監控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不全的,每項扣1分。 | ||||
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危險源點警示牌(內容包含名稱、地點、責任人員、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 3 | 無安全警示標志的,每處扣1分;內容不全的,每處扣1分;警示標志污損或不明顯的,每處扣1分。 | |||||
相關人員應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 2 |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的,不得分;檢查未簽字的,每次扣1分;檢查結果與實際狀態不符的,每處扣1分。 | |||||
小計 | 40 | 得分小計 | |||||
10.職業健康 | 10.1職業健康管理 | 建立職業健康的管理制度。 | 5 | 無制度的,不得分;制度與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每處扣1分。 | |||
按有關要求,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內有新增職業病患者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 |||||
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 5 | 未進行員工健康檢查的,不得分;未進行入廠和離職健康檢查的,不得分;健康檢查每少一人次,扣1分;無檔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檔案扣1分;檔案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資料,扣1分。 | |||||
定期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 5 | 未定期檢測的,不得分;檢測的周期、地點、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結果未公開公布的,不得分;結果未存檔的,一次扣1分。 | |||||
存在粉塵、有害物質、噪聲、高溫、低溫等職業危害因素的場所和崗位應按規定進行專門管理和控制。 | 10 | 未確定有關場所和崗位的,不得分;未進行專門管理和控制的,不得分;管理和控制不到位的,每一處扣2分。 | |||||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 5 | 未確定場所的,不得分;無報警裝置的,不得分;缺少報警裝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處扣1分;無應急預案的,不得分;無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泄險區的,不得分。 | |||||
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 5 | 未指定專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驗維護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驗和維護的,每次扣1分;校驗和維護記錄未存檔保存的,不得分。 | |||||
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 5 | 未指定專人負責的,不得分;人員不能勝任的(含無資格證書或未經專業培訓的),不得分;日常監測每缺少一次,扣1分;監測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每處扣1分。 | |||||
對職業病患者按規定給予及時的治療、療養。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應及時調整到合適崗位。 | 5 | 未及時給予治療、療養的,不得分;治療、療養每少一人的,扣1分;沒有及時調換職業禁忌癥人員崗位的,每人次扣1分。 | |||||
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 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以書面形式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 5 | 未書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內容,扣1分;未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含未簽合同的),不得分;勞動合同中寫明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內容,扣1分。 | ||||
對員工及相關方宣傳和培訓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 5 | 未宣傳和培訓或無記錄的,不得分;培訓無針對性或缺失內容的,每次扣1分;員工及相關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 5 | 未設置標志和說明的,不得分;缺少標志和說明的,每處扣1分;標志和說明內容(含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處扣1分。 | |||||
10.3職業危害申報 | 按規定及時、如實地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 | 10 | 未申報的,不得分;申報內容不全的,每缺少一類扣2分。 | ||||
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向原申報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1)新、改、擴建項目。 (2)因技術、工藝或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3)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 |
5 | 未申請變更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類變更申請的,扣2分。 | |||||
小計 | 80 | 得分小計 | |||||
11.應急救援 | 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 建立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 5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內容不全或針對性不強的,扣1分。 | |||
按相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 2 | 沒有建立機構或專人負責的,不得分;機構或負責人員發生變化未及時調整的,每次扣1分。 | |||||
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 3 | 未建立隊伍或指定專兼職人員的,不得分;隊伍或人員不能滿足應急救援工作要求的,不得分。 | |||||
定期組織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行訓練。 | 5 | 無訓練計劃和記錄的,不得分;未定期訓練的,不得分;未按計劃訓練的,每次扣1分;訓練科目不全的,每項扣1分;救援人員不清楚職能或不熟悉救援裝備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
11.2應急預案 | 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重點作業崗位有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 | 10 | 無應急預案的,不得分;應急預案的格式和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得分;無重點作業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點作業崗位公布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的,每處扣1分;有關人員不熟悉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根據有關規定將應急預案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 5 | 未進行備案的,不得分;未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的,每個扣1分。 | |||||
定期評審應急預案,并進行修訂和完善。 | 5 | 未定期評審或無相關記錄的,不得分;未及時修訂的,不得分;未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修訂的,每缺一項,扣1分;修訂后未正式發布或培訓的,扣1分。 | |||||
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 按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 | 5 | 每缺少一類,扣1分。 | ||||
對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 5 | 無檢查、維護、保養記錄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項記錄的,扣1分;有一處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 |||||
11.4應急演練 | 按規定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 10 | 未進行演練的,不得分;無應急演練方案和記錄的,不得分;演練方案簡單或缺乏執行性的,扣1分;高層管理人員未參加演練的,每次扣1分。 | ||||
對應急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 | 5 | 無評估報告的,不得分;評估報告未認真總結問題或未提出改進措施的,扣1分;未根據評估的意見修訂預案或應急處置措施的,扣1分。 | |||||
11.5事故救援 |
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應急結束后應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編制應急救援報告。 |
10 | 未及時啟動的,不得分;未達到預案要求的,每項扣1分;未全面總結分析應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項,扣1分;無應急救援報告的,扣5分。 | ||||
小計 | 70 | 得分小計 | |||||
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 12.1事故報告 | 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并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 5 | 未及時報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護現場及有關證據的,不得分;有瞞報、謊報、破壞現場的任何行為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 |||
12.2事故調查和處理 |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的要求,組織事故調查組或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事故、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 10 | 無調查報告的,不得分;調查報告內容不全的,每處扣2分;相關的文件資料未整理歸檔的,每次扣2分;處理措施未落實的,扣5分。 | ||||
定期對事故、事件進行統計、分析。 | 3 | 未統計分析的,不得分;統計分析不完整的,扣1分。 | |||||
12.3事故案例教育 | 對員工進行有關事故案例的教育。 | 2 | 未進行教育的,不得分;有關人員對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
小計 | 20 | 得分小計 | |||||
13.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 13.1績效評定 |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 10 | 未進行評定的,不得分;少于每年一次的,扣5分;評定中缺少類目、項目和內容或其支撐性材料不全的,每個扣2分;未對前次評定中提出的糾正措施的落實效果進行評價的,扣2分。 | |||
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 10 | 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和參與的,不得分;評定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5分;結果未通報的,扣5分;未納入年度考評的,不得分。 | |||||
發生死亡事故后應重新進行評定。 | 10 | 未重新評定的,不得分。 | |||||
13.2持續改進 |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
10 |
未進行安全標準化系統持續改進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標準化工作計劃和措施的,扣5分;修訂完善的記錄與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評定結果不一致的,每處扣1分。 | ||||
小計 | 40 | 得分小計 | |||||
總計 | 1000 | 得分總計 |
附表
自評扣分點及原因說明匯總表
序號 | 考評類目 | 考評項目 | 考評內容 | 扣分說明 | 扣分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