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指南》
中國安全生產協會編
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錄
第一章 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綜述
第一節 概述
200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提出了在全國所有的工礦、商貿、交通、建筑施工等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的要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行業、領域均開展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
為了全面規范各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有必要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規定,使得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系統化、規范化,做到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對各行業已經開展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在形式要求、基本內容、考評辦法等方面也需要作出相對一致的規定,從而全面推動各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開展。因此,根據我國國情及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共性特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布了可操作性較強的安全生產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成為各行業企業制定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提出了基本要求和依據,同時對達標分級等考評辦法進行了統一規定。這一規范的出臺,使得我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進入了全新的發展時期。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這一定義涵蓋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全局,從建章立制、改善設備設施狀況、規范人員行為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實現了管理標準化、現場標準化、操作標準化,是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是企業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提高設備本質安全程度、加強人員安全意識、建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
2010年7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予以關閉”。并要求“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和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評評價”。
《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中,提出“有序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升級。在工礦商貿和交通運輸企業廣泛開展以‘企業達標升級’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活動,著力推進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各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完善有關標準,分類指導,分步實施,促進企業安全基礎不斷強化!
針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下發了《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要求“在工礦商貿和交通運輸行業(領域)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重點突出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并提出達標時限,其中“冶金、機械等工貿行業(領域)規模以上企業要在2013年底前,規模以下企業要在2015年前實現達標”。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開展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1〕18號)中,提出了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明確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主要途徑,落實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保障措施。
《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 〔2011〕 40 號)中要求“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在工礦商貿和交通運輸行業領域普遍開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建設,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仍未達標的,要依法予以關閉。加強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將評價結果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關于繼續深入扎實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2〕14號)中,要求“著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達標創建。加快制定和完善重點行業領域、重點企業安全生產的標準規范,以工礦商貿和交通運輸行業領域為主攻方向,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程建設。對一級企業要重點抓鞏固、二級企業著力抓提升、三級企業督促抓改進,對不達標的企業要限期抓整頓,經整改仍不達標的要責令關閉退出,促進企業安全條件明顯改善、管理水平明顯提高”。
這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臺,標志著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成為了有效防范事故的重要手段,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成為創新社會管理、創新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內容。
第二節 建設原則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安全生產理論創新的重要內容,是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戰略的基礎工作,是創新安全監管體制的重要手段。在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要堅持“政府推動、企業為主,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立足創新、分類指導,持續改進、鞏固提升”的建設原則。
政府推動、企業為主: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的要求進行系統化、規范化,使得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滿足國家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是企業安全管理的自身需求,是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重要途徑,因此創建的責任主體是企業。在現階段,許多企業自身能力和素質還達不到主動創建、自主建設的要求,需要政府的幫助和服務。政府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職責就是通過出臺法律、法規、文件以及約束獎勵機制政策,加大輿論宣傳,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標準化內涵和意義的培訓工作,推動企業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有效手段,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必須摸清轄區內企業的規模、種類、數量等基本信息,根據企業大小不等、素質不整、能力不同、時限不一等實際情況,進行總體規劃,做到全面推進、分步實施,使所有企業都行動起來,在扎實推進的基礎上,逐步進行分批達標。防止出現“創建搞運動,評審走過場”的現象。
立足創新、分類指導: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過程中,重在企業創建和自評階段,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規程、標準等,并在實際中貫徹執行。各地在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過程中,要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創新評審模式,高質量地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對無法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已發布的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進行三級達標的小微企業,各地可創造性地制定地方安全生產標準化小微企業達標標準,把握小微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從建立企業基本安全規章制度、提高企業員工基本安全技能、關注企業重點生產設備安全狀況及現場條件等角度,制定達標條款,從而全面指導小微企業開展建設達標工作。
持續改進、鞏固提升: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重要步驟是創建、運行和持續改進,是一項長期工作。外部評審定級僅僅是檢驗建設效果的手段之一,不是標準化艱澀的最終目的。對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存在認識不統一、思路不清晰的問題,一些企業甚至部分地方安全監管部門認為,安全生產標準化是一種短期行為,取得等級證書之后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就結束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企業在達標后,每年需要進行自評工作,通過不斷運行來檢驗其建設效果。一方面,對安全生產標準一級達標企業要重點抓鞏固,在運行過程中不斷提高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二級企業著力抓提升,在運行一段時間后鼓勵向一級企業提升;三級企業督促抓改進,對于建設、自評和評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不斷改善企業安全生產績效,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做到持續改進。另一方面,各專業評定標準也會按照我國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結合國際上先進的安全管理思想不斷進行修訂、完善和提升。
第三節 作用和意義
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是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管理水平,預防事故,對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1)安全生產標準化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必要途徑。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明確要求,要嚴格企業安全管理,全面開展安全達標。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也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主體,要通過加強企業每個崗位和環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2)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的長效制度。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涵蓋了增強人員安全素質、提高裝備設施水平、改善作業環境、強化崗位責任落實等各個方面,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的系統工程,有利于全面促進企業提高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3)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政府實施安全生產分類指導、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考評,將企業劃分為不同等級,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出各地區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和不同安全生產水平的企業數量,為加強安全監管提供有效的基礎數據。
(4)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有效防范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能夠進一步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提高機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促進現場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事故發生,促進全國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第二章 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構成
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各專業評定標準、考評辦法、評審管理辦法等共同構成。
第一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以下簡稱《基本規范》)是目前各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考評辦法制定的基本依據,指導企業建立和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規定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建設的原則、過程和方式;明確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的核心內容和要求。
《基本規范》共分為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核心要求等五章。其核心要求共分為13項一級要素、42項二級要素、87條具體條款要求,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訓,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健康,應急救援,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十三個方面的內容做了具體規定。
第二節 專業評定標準
1.專業評定標準
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各專業評定標準是各行業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評、申請評審、外部考評以及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據,明確了各評定指標和達標分數。各專業評定標準均設置了13項一級要素,與《基本規范》核心要求中的一級要素相同;按照各行業特點,在《基本規范》基礎上,根據行業特點,對二級要素和具體條款內容進行了擴充。
各專業評定標準由說明和標準兩部分組成。說明部分明確了適用范圍、條款數量、標準使用方法、分值計算方法、分級標準等內容;標準部分由考評類目(對應《基本規范》一級要素)、考評項目(對應《基本規范》二級要素)、考評內容(對應《基本規范》具體條款)、標準分值、評分標準、自評/評審描述、實際得分等構成。
目前,工貿行業企業共印發了24個專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其中:冶金行業印發了燒結球團、焦化、煉鐵、煉鋼、軋鋼、煤氣、鐵合金等7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有色行業印發了氧化鋁、電解鋁(含熔鑄、碳素),有色重金屬冶煉、有色重金屬壓力加工等4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建材行業印發了水泥、平板玻璃和建筑衛生陶瓷3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機械行業目前執行2005年發布的考核評級標準,今后將以AQ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的形式出臺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輕工行業印發了白酒生產、啤酒生產、乳制品生產、造紙、食品生產5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紡織行業印發了紡織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煙草行業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印發了《煙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YC/T384);商貿行業印發了商場、倉儲物流2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2012年,還將制定和印發家具、人造板、飲料、酒類、調味品、服裝、酒店7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針對工貿行業企業量大面廣、參差不齊的現狀,不可能針對所有行業進行制定評定標準,因此優先選擇工貿行業企業中危險性大的行業和重點領域制定專業評定標準,確保這些行業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針對其他工貿行業企業達標工作,印發了《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以下簡稱《評分細則》),對危險性較小、企業數量不多的行業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統一要求。由于《評分細則》對于各行業針對性不強,使用其建設達標的企業,原則上不參評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
2.評定標準使用的相關問題
首先,要正確處理好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行業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和地方出臺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之間的關系。各地在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推進過程中,部分地區針對部分行業編制了二、三級企業評定標準,造成了企業在建設中對采用國家還是地方標準感到困惑。嚴格來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已發布的各專業評定標準是規模以上企業在建設達標依據的唯一標準,應嚴格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已發布的行業專業評定標準進行建設、評審;尚未發布專業評定標準的,各地可依據《基本規范》及《評分細則》的有關要求,進行地方專業評定標準的編制工作,重點解決小微企業達標標準的問題。
其次要明確工貿行業企業各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和《評分細則》的適用范圍。工貿行業企業各專業評定標準或《評分細則》,僅適用于工貿行業企業及未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咨詢及評審工作;有行業主管部門的企業及進行安全生產許可的有關企業,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過程中要使用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有安全許可職能的有關司局制定發布的評定標準,進行達標建設。
第三節 考評辦法和評審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推進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安監總管四2011(84)號,以下簡稱《考評辦法》)和《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四(2011)87號,以下簡稱《評審管理辦法》)與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共同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
《考評辦法》中規定了工貿行業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條件、分級標準、考評程序等內容;《評審管理辦法》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進行了規范,針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的管理進行了規定,指導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針對二、三級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及人員制定切合實際的評審實施辦法。
第四節 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關系
我國安全生產標準化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都是現代化安全管理方法研究的產物。兩者均強調預防為主和PDCA動態管理的現代安全管理理念,采用了設置要素、指標的管理方法,采用了第三方考評(審核)的方式進行效果驗證,實現了企業安全管理的系統化、科學化、制度化、效率化。在企業安全管理實踐中,從不同方面體現著對企業安全工作的推進作用,因此,兩者之間并不矛盾,要有效地結合起來。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在傳統的質量標準化基礎上,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和中國人文社會特性,借鑒國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強化風險管理,注重過程控制,做到持續改進,比傳統的質量標準化具有更先進的理念和方法,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有更具體的實際內容,是一套具有現代安全管理思想和科學方法的、中國化特點的安全管理體系。因此,未進行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可以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使得安全管理工作系統化、規范化、科學化。
針對已經建立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一定要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基礎上進行建設。在安全管理制度等軟件方面可以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原有管理文件基礎上,進行填平補齊,做到管理標準化;在現場運行方面,對照評分細則或行業評定標準、法律法規、安全規程等,查漏補缺,進一步達到操作標準化、現場標準化的要求。盡管一些企業已經建立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運行多年,但客觀上存在著文件與運行“兩張皮”的現象,這類型的企業應盡可能利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有利時機,針對性地解決多年來存在的“兩張皮”現象。
第三章 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流程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流程包括策劃準備及制定目標、教育培訓、現狀梳理、管理文件修訂、實施運行及完善整改、企業自評和問題整改、評審申請、外部評審等八個階段。
第一階段:策劃準備及制定目標。策劃準備階段首先要成立領導小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組長,所有相關的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成員,確保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所需的資源充分;成立執行小組,由各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共同組成,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制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目標,并根據目標來制定推進方案,分解落實達標建設責任,明確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過程中確保各部門按照任務分工,順利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大型企業集團要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建設工作,發動成員企業建設的積極性,要根據成員企業基本情況,合理制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目標和推進計劃。要充分利用產業鏈傳導優勢,通過上游企業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積極影響,促進中下游企業、供應商和合作伙伴安全管理水平的整體提升。
第二階段: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需要全員參與。教育培訓首先要解決企業領導層對安全生產建設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其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理解,從而使企業領導層重視該項工作,加大推動力度,監督檢查執行進度;其次要解決執行部門、人員操作的問題,培訓評定標準的具體條款要求是什么,本部門、本崗位、相關人員應該做哪些工作,如何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企業以往安全管理工作相結合,尤其是與已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相結合的問題,避免出現“兩張皮”的現象。
加大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企業內部資源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標準化的相關文件和知識,加強全員參與度,解決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思想認識和關鍵問題。
第三階段:現狀摸底。對照相應專業評定標準(或評分細則),對企業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各單位安全管理情況、現場設備設施狀況進行現狀摸底,摸清各單位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對于發現的問題,定責任部門、定措施、定時間、定資金,及時進行整改并驗證整改效果,F狀摸底的結果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各階段進度任務的針對性依據。
企業要根據自身經營規模、行業地位、工藝特點及現狀摸底結果等因素及時調整達標目標,不可盲目一味追求達到高等級的結果,而忽視達標過程。
第四階段:管理文件制修訂。對照評定標準,對各單位主要安全、健康管理文件進行梳理,結合現狀摸底所發現的問題,準確判斷管理文件亟待加強和改進的薄弱環節,提出有關文件的制修訂計劃;以各部門為主,自行對相關文件進行修訂,由標準化執行小組對管理文件進行把關。
值得提醒和注意的是,安全生產標準化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要求,核心在其內容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而不是其名稱和格式。
第五階段:實施運行及完善。根據制修訂后的安全管理文件,企業要在日常工作中進行實際運行。根據運行情況,對照評定標準的條款,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及完善。
第六階段:企業自評及問題整改。企業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運行一段時間后(通常為3-6個月),依據評定標準,由標準化執行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企業開展自主評定工作。
企業對自主評定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著手準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材料。
第七階段:評審申請。企業在自評材料中,應盡可能將每項考評內容的得分及扣分原因進行詳細描述,應能通過申請材料反映企業工藝及安全管理情況;根據自評結果確定擬申請的等級,按相關規定到屬地或上級安監部門辦理外部評審推薦手續后,正式向相應評審組織單位遞交評審申請。企業要通過《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信息管理系統》完成申請評審工作。
第八階段:外部評審。接受外部評審單位的正式評審,在現場評審過程中,積極主動配合。并對外部評審發現的問題,形成整改計劃,及時進行整改,并配合上報有關材料。
第四章 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
第一節 二、三級企業評審指導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中明確“二級、三級企業的評審、公告、授牌等具體辦法,由省級有關部門制定”。要實現“冶金、機械等工貿行業(領域)規模以上企業要在2013年底前,冶金、機械等工貿行業(領域)規模以下企業要在2015年前實現達標”的目標,存在二級、三級申請企業基數大、任務重的工作局面。各地要統籌兼顧,在全面推動建設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達標進度。適度將評審權限下發到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充分發揮縣級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效能。
由于企業數量眾多,各地要規范二三級評審單位的評審行為。重點做好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企業評審過程及結果的抽查和考核工作,保證企業建設和外部評審的工作質量;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評審,要充分發揮和調動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工作的主動性和創新性,可以采取企業自查自評,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抽查的方式進行,提高評審效率,解決達標企業數量多、評審時間長、評審費用多等問題。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針對小微企業無法達到三級企業標準的狀況,在制定小微企業達標標準的前提下,將達標推進任務下放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創新方式方法,以企業自查自評為主,安全監管部門抽查為輔,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工作。
第二節 評審相關單位和人員管理
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是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內容、質量事關建設工作的成效。因此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評審人員要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為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推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作出貢獻。
1.評審組織單位管理
評審組織單位的職責是統一負責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審組織工作,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確定。因此各地要嚴格甄選評審組織單位,可選擇行業協會、所屬事業單位等,或由安全監管部門直接承擔評審組織職能。評審組織單位在承擔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組織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評審組織單位應制定與安全監管部門、評審單位銜接的評審組織工作程序。工作程序中應明確初審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部門核準申請、通知評審單位評審、審核評審報告、報送安全監管部門核準報告、頒發證書和牌匾等環節的工作程序,并形成文件,實現評審組織工作程序規范化;建立評審檔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做好評審人員培訓、考核與管理工作,建立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信息庫,做好評審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評審組織單位應對評審單位的評審收費行為進行統一管理。按照“保本微利”、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指導評審單位在評審可參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評審、安全評價等收費標準,引導評審單位進行評審收費。同時對評審單位收費行為進行監督,一旦發現違法違規亂收費等行為,報請安全監管部門取消其評審單位的資格。
評審組織單位要著力培養工作人員全局意識和敬業精神。從全局出發,認識自身所承擔工作的重要意義,結合安全生產工作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務,不斷提升專業業務水平,更好地為申請企業和評審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2.評審單位管理
安全監管部門對于評審單位的認定,可優先考慮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及中介機構等。在滿足評審工作需求的前提下,控制評審單位數量,避免出現過多過濫等現象。評審單位不得因評審收費等問題造成惡性競爭。
評審單位要通過外部、內部培訓等方式,加強評審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內涵。積極服務于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從減輕企業負擔出發,幫助企業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隱患,為推動和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獻計獻策。
3.評審人員管理
各地要做好各級評審人員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本地區注冊安全工程師、相關行業技術專家的作用,加大安全生產標準化培訓力度,使其成為合格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避免由于評審人員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理解不準確,造成對企業的誤導。建立各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專家庫,調動評審專家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現場工作經驗。
第三節 現場評審程序
現場評審工作是評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評審單位可采取召開首次會議、現場評審、內部會議及溝通、末次會議等程序進行,F場評審前,按照申請企業所涉及評定標準中的管理、技術、工藝等要求,配足相應的評審人員,組成評審組。
1.首次會議
在企業開展現場評審前,需召開首次會議。首次會議應包括介紹現場評審的目的、依據、介紹評審組成員、聽取企業基本情況及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的介紹、確定現場評審的方法與具體安排等內容。首次會議要求評審組全體成員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并簽到。同時可以邀請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參加首次會議。
評審單位要做好首次會議的相關記錄。
2.現場評審
評審組至少由5名(一般不超過7名)評審人員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評審組織單位備案的評審專家;指定1名評審員擔任評審組長,負責現場評審工作;按照企業規模、生產工藝情況及評審人員專業情況,進行評審分組,至少分為資料組和現場組,現場組應配有至少2名評審專家。在分組確定后,要求評審人員和陪同人員在評審分組表上進行簽字。
現場評審采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考核和查證的方法進行,F場評審時各評審小組應由企業相關人員進行陪同。
現場評審前,應由申請單位相關人員對評審組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相關安全培訓或安全告知,并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
3.內部會議及溝通
現場分組評審結束后,評審組需要獨立召開內部會議。各小組分別召開碰頭會,完成小組評審意見;各小組將意見匯總后,對照適用的評定標準及有關規定,對得分點、扣分點、不符合項等進行匯總,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觀的評審組意見,并給出現場評審結論和等級推薦意見。企業須為評審組提供獨立的會議場所。
在評審組內部會議形成了現場評審結論后、末次會議前,根據需要,評審組可就現場評審結論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溝通;若在現場評審中發現存在較大原則性問題而導致無法通過現場評審時,由評審組組長與接受評審企業主要領導充分溝通后,達成一致意見。
4.末次會議
末次會議主要是由各小組組長宣布小組評審意見及評審組組長宣讀現場評審結論以及對下一步工作安排。參加首次會議的人員應全部參加。
宣讀現場評審結論后,評審組全體成員須在現場評審結論上簽字,并要求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制定整改計劃報評審單位備案。
評審組應對整改計劃的有關內容是否滿足整改效果進行材料驗證。
第四節 評審報告編寫
現場評審全部結束后,由評審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后,評審單位應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評審工作總結、評審結論原件、評審得分表、評審人員信息及企業整改計劃等相關材料。
其中,評審報告應按照考評辦法的有關要求如實填寫;評審工作總結應能表現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內容,將各一級要素進行有針對性的、概括描述,包括評審概況、資料評審綜述、現場評審綜述、存在的問題、其他需說明的問題等內容;評審結論應能體現是否通過申請等級的現場評審,企業不滿足評定標準要求的扣分項及建議項;評審得分表為企業實得分數和扣除分數的匯總表;評審人員信息為實際參加現場評審人員及分工情況;企業整改計劃為企業針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評審末次會議提出的扣分項及建議項的整改計劃。
第五章 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解讀
目前存在企業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中對評定標準條款不理解的問題,片面理解評定標準條款,造成建設效果不好、建設水平不高。為了更好的指導企業建設工作,對各行業評定標準具有通用性的考評內容進行逐一解讀。包括13個一級元素、48個二級元素,218條考評內容。每條考評內容解讀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條款的釋義,含主要引用、涉及的法規標準等;二是主要工作要求,重點強調企業的具體建設工作及要求;三是范例,為企業實際使用的安全管理范本、示例圖標等。另外將從建立企業基本安全規章制度、提高企業員工基本安全技能、關注企業重點生產設備安全狀況及現場條件等角度,在每項考評內容中標注小微企業的基本安全相關要求。下面將列舉各考評內容,并以1安全生產目標為例進行解讀,其他條款的解讀將在今后出版發行。
1安全生產目標
1.1 目標
1.1.1應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內容。
【條款釋義】安全生產目標是整個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前提和基礎!蛾P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中的要求“要制訂全國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明確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建立全國和分。▍^、市)的控制指標體系,對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中要求“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中要求“把安全生產考核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加大各級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中安全生產的權重和考核力度!
安全生產目標能夠使各級領導及從業人員明確要重點防范的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生產工作的努力方向,有利于統一思想、統一調動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和技術資源。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可以做到責任明確,自覺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的確定是生產經營單位向社會及從業人員作出的承諾,也是生產經營單位社會責任的一種體現。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級人員、各職能管理部門,會更加自覺地根據自身在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作用,明確責任,落實到位,形成推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激勵機制。
【具體要求】
1、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制度;
2、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中,應明確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的內容和相應的責任部門,安全生產目標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一般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來完成;
3、各類企業制定目標的原則有一定的差別,但一般需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符合性原則。制定的安全生產目標要是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
(2)可行性原則。制定的目標是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及上級下達指標等綜合因素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目標;
(3)制定的目標應包括管理類目標、整改類目標和事故類目標。
制定安全生產目標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企業安全生產方針
——管理評審的結果;
——風險評價的結果;
——以往安全生產的績效;
——標準化系統評價的結果;
——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上級單位的指標。
1.1.2應按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
【條款釋義】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努力的方向,企業每年制定的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要以企業最高行政文件的形式下發給全公司。
【具體要求】
1、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每年制定一次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制定一般在完成本年度的目標與指標考核后,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
2、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制定完成后,以企業最高行政文件下發給各基層單位和職能部門,一般以企業年度的第1號通知下發各基層單位和職能部門。
1.2監測與考核
1.2.1應根據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能,分解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制定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
【條款釋義】企業根據基層單位和部門在安全生產中所承擔的職能,以及可能面臨的風險大小,將企業年度的安全生產目標與指導分解到各個基層單位和部門,成為各個基層單位和部門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為了保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完成,要針對各項目標指標,各基層單位和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
【具體要求】
1、企業根據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的職能,通過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的方式,逐級明確安全生產目標至班組和崗位;
2、制定保證安全生產目標實現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3、制定安全生產目標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辦法。
1.2.2 應按照制度規定,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并保存有關監測記錄資料。
【條款釋義】主管部門和分解部門均應在目標和計劃實現過程中,對目標進行監測檢查,規定檢查周期,對關鍵節點進行有效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具體要求】
1、按照制度規定的檢查周期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
2、檢查要留下原始記錄。
1.2.3應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及時調整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評估報告和實施計劃的調整、修改記錄應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條款釋義】目標的完成情況如何,需要進行定期的評估。評估后發現企業當前的狀況與原先設定的目標不符合時,應對目標進行必要的調整。
【具體要求】
1、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估,一般為一年或半年;
2、評估、考核要全面、明確和嚴格,要對原先設定的所有目標進行評估考核;
3、考核評估發現目標與當前企業實際情況不符合時,要對目標進行及時的調整,制定出新的目標;
4、考核、評估以及調整的目標和實施計劃要以文檔進行保存。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和人員
2.1.1應建立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制度。
2.1.2應按照相關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2.1.3應根據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
2.1.4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應定期開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會議紀要中應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2.2 職責
2.2.1 應建立針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溝通、培訓、評審、修訂及考核等環節內容的管理制度。
2.2.2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2.2.3應對各級管理層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與權限的培訓。
2.2.4 應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適宜性評審與更新。
2.2.5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2.2.6各級人員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2.2.7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1)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保證有效執行;
(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保證其有效實施;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 安全投入
3.1安全生產費用
3.1.1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制度。
3.1.2應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顚S,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
3.1.3應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3)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4)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5)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6)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7)安全標志及標識;
(8)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3.2 相關保險
3.2.1建立員工工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3.2.2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
3.2.3保障傷亡員工獲取相應的保險與賠付。
4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4.1.1應建立識別、獲取、評審、更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4.1.2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應定期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門匯總。
4.1.3企業應按照規定定期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并發布其清單。
4.1.4應及時將識別和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融入到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
4.1.5應及時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傳達給從業人員,并進行相關培訓和考核。
4.2規章制度
4.2.1應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發布、使用、評審、修訂等效力。
4.2.2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和發布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管理、職業健康管理、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治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績效評定管理等。
4.2.3應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并對員工進行培訓和考核。
4.3操作規程
4.3.1應基于崗位生產特點中的特定風險的辨識,編制齊全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3.2應向員工下發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員工進行培訓和考核。
4.3.3編制的安全規程應完善、適用,員工操作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4.4評估
4.4.1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和適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4.5修訂
4.5.1應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
4.6文件和檔案管理
4.6.1應建立文件和檔案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安全生產檔案及保存要求等。
4.6.2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4.6.3 應對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資料實行檔案管理:主要安全生產文件、事故、事件記錄;風險評價信息;培訓記錄;標準化系統評價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檢查、整改記錄;職業衛生檢查與監護記錄;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安全活動記錄;法定檢測記錄;關鍵設備設施檔案;應急演習信息;承包商和供應商信息;維護和校驗記錄;技術圖紙等。
5教育培訓
5.1教育培訓管理
5.1.1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的管理制度。
5.1.2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
5.1.3應按計劃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安全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做好培訓記錄,并建立檔案。
5.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5.2.1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5.3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5.3.1 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上崗。
應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5.4特種作業(含煤氣作業)人員教育培訓
5.4.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5.5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5.4.2.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等內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專人帶領。
5.6安全文化建設
5.6.1應采取多種形式的活動來促進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6生產設備設施
6.1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6.1.1新改擴工程應建立建設項目“三同時”的管理制度。
6.1.2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1.3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1.4廠址選擇應遵循《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規定。
6.1.5廠(車間)應位于居住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休息室、浴室、更衣室應設在安全區域。各車間及設施的位置應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運輸安全要求。
6.1.6廠區布置和主要車間的工藝布置,應設有安全通道。
6.1.7主要生產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建構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間距,應遵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6.1.8廠區內的建構筑物,應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規定設置防雷設施,并定期檢查,確保防雷設施完好。
6.1.9各種設備與建、構筑物之間,應留有滿足生產、檢修需要的安全距離。
6.1.9所有產塵設備和塵源點,應嚴格密閉,并設除塵系統;除塵收集的粉塵應采用密閉運輸方式,避免二次揚塵。
6.1.10供上料系統原、燃料裝備及運輸的揚塵點,應設有良好的通風除塵設施。
6.1.11動力、照明、通訊等線路,不應敷設在氧氣、煤氣、蒸汽管道上。
6.1.12所有高溫作業場所,均應設置通風降溫設施。
6.1.13主控室、電氣間、可燃介質的液壓站等易發生火災的建、構筑物,應設自動火災報警裝置、消防設施與消防通道。
6.1.14平面布置應合理安排車流、人流、物流,保證安全順行。
6.1.15直梯、斜梯、防護欄桿和工作平臺應符合《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規定。
6.1.16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不應位于吊車運行頻繁的地段或靠近鐵道;否則,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6.1.17要害部門(如軋鋼的車間電氣室、地下油庫、地下液壓站、地下潤滑站、地下加壓站等)其出入口應不少于兩個(室內面積小于6m2而無人值班的,可設一個),門應向外開。
6.1.18要害部門(如軋鋼的車間電氣室、地下油庫、地下液壓站、地下潤滑站、地下加壓站等)應設有集中監視和顯示的火警信號。
6.1.19電氣室(包括計算機房)、主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器、煙霧火警信號裝置、監視裝置、滅火裝置和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還應設防火墻和遇火能自動封閉的防火門,電纜穿線孔等應用防火材料進行封堵。
6.1.20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性氣體、粉塵等的場所,應采用封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作業場所,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6.1.21電氣設備(特別是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和電線的金屬保護管,應有良好的保護接零(或接地)裝置。
6.1.22廠房的照明,應符合《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和《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
6.1.23危險場所和其他特定場所,照明器材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按其危險等級選用相應的照明器材;
(2)潮濕地區,應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煙塵但不屬于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應選用防塵型照明器材。
6.1.24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內,夜間有人工作的場所及夜間有人、車輛行走的道路,均應設置照明。
6.1.25需要使用行燈照明的場所,行燈電壓一般不應超過36V,在潮濕的地點和進入設備內部工作時,所用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6.1.26下列工作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變配電室、中控室等。
6.1.27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
6.2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6.2.1 應建立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保養的管理制度。
6.2.2應建立設備設施運行臺賬,制定檢維修計劃。
6.2.3應按檢維修計劃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檢修。
6.2.4檢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裝置,檢修、清理完畢應及時恢復。
6.2.5 設備檢修或技術改造,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多單位、多工種在同一現場施工時,應建立現場指揮機構,協調作業。
6.2.6所有設備設施的檢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1)檢修作業區域設明顯的標志和燈光信號;
(2)檢修作業區上空有高壓線路時,應架設防護網;
(3)檢修期間,相關的鐵道設明顯的標志和燈光信號,有關道岔鎖閉并設置路擋。
6.2.7涉及高壓場所的維護檢修,應配備并使用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墊、高壓驗電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6.2.8設備檢修、清理工作,應進行安全交底,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安全確認制度、掛牌制、監護制、鎖具制,做好現場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的安全交底。
6.2.9廠區各類橫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應標明其種類及下部標高;當管道下方有高溫物質運輸經過的,必須有隔熱措施。
6.2.10道口、有物體碰撞墜落危險的地區及供電(滑)線,應有醒目的警告標志和防護設施,必要時還應有聲光信號。
6.2.11通訊、信號和儀表:
(1)水、水蒸汽及煤氣、氮氣、氧氣等的計量,應通過變送器,才能引入值班室。
(2)經常檢查和定期校驗各儀表信號和聯鎖信號裝置,并做好記錄。
(3)總調度室應設調度總機、工業電視和安裝錄音電話。高爐中控室應安裝錄音電話。
6.2.12計算機房應安裝正壓通風設施;大、中型計算機房,應設準確可靠的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滅火裝置。小型計算機房,應配備滅火裝置。
6.2.13在設有強制通風以及自動報警和滅火設施的場所,風機與消防設施之間,應設安全聯鎖裝置。應選用防爆或隔離火花的安全儀表。
6.2.14各機組的機、電、操控設備應有安全連鎖、快停、急停等本質安全設計與裝置。
6.2.15使用表壓超過0.1MPa的油、水、煤氣、蒸汽、空氣和其他氣體的設備和管道系統,應安裝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并標明各種閥門處于開或閉的狀態;各類能源介質管道閥門的末端應掛牌標明介質名稱。
6.2.16不同介質的管線,應按照《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的規定涂上不同的顏色,并注明介質名稱和流向。
6.2.17使用氮氣設備,應設有粗氮、精氮含氧量極限顯示和報警裝置,并有緊急防爆的應急措施。
6.2.18涉及人身與設備安全或工藝要求的相關設備之間或單一設備內部的動作程序,應設置程序聯鎖,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啟動,無論手動還是自動操作都應遵守程序聯鎖,但單體試運轉時可以切除聯鎖。
6.2.19起重機應標明起重噸位,并應設有下列安全裝置:
(1)限位器;
(2)緩沖器;
(3)防碰撞裝置;
(4)超載限制器;
(5)連鎖保護裝置;
(6)軌道端部止擋;
(7)定位裝置;
(8)其他:零位保護、安全鉤、掃軌板、電氣安全裝置等;
(9)走臺欄桿、防護罩、滑線防護板、防雨罩(露天)等防護裝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報警裝置等。
6.2.20起重機同一時刻只應一人指揮,指揮信號應符合要求。吊運重罐,起吊時應進行試重,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并盡量遠離起吊地點。
6.2.21起重吊物不應從人員和重要設備上方越過;吊物上不應有人,也不應用起重設備載人。
6.2.22吊運物行走的安全路線,不應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崗位或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且不應隨意越過主體設備。
6.2.23 吊車的滑線應安裝通電指示燈或采用其他標識帶電的措施;應布置在吊車司機室的另一側;若布置在同一側,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6.2.24滑線與機動車輛通道相交的軌道區域,應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6.2.25吊車應裝有能從地面辨別額定荷重的標識,不應超負荷作業。
6.2.26吊具應在其安全系數允許范圍內使用。鋼絲繩和鏈條的安全系數和鋼絲繩的報廢標準,應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的有關規定。
6.2.27帶式輸送機應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縱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隨時停機的事故開關和事故警鈴。
6.2.28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底座、傳動裝置、金屬電線管、配電盤以及配電裝置的金屬構件、遮欄和電纜線的金屬外包皮等,均應采用保護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統應有重復接地,對電氣設備安全要求較高的場所,應在零線或設備接零處采用網絡埋設的重復接地。
6.2.29低壓電氣設備非帶電的金屬外殼和電動工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6.3設備設施驗收及拆除、報廢
6.3.1應建立新設備設施驗收和舊設備設施拆除、報廢的管理制度。
6.3.2應按規定對新設備設施進行驗收,確保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
6.3.3應按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進行報廢或拆除。
6.4設備設施檢測檢驗(燒結球團、焦化、軋鋼、鐵合金、水泥)
6.4.1應建立特種設備的管理制度。
6.4.2應按規定使用、維護,定期檢驗,并將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7.作業安全
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7.1.1應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許可范圍、審批程序、許可簽發人員等:
(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能源介質作業;
(4)高處作業;
(5)大型吊裝作業;
(6)交叉作業;
(7)其他危險作業。
7.1.2生產現場應實行定置管理,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區域劃分科學合理。
7.1.3現場不應有“跑、冒、滴、漏”現象,無大面積積水、積料。
7.1.4作業現場應環境整潔;物品、物料、工具、防護器具等應定點存放。
7.1.5 應對生產現場和生產過程、環境存在的風險和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分級,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7.1.6架空電線嚴禁跨越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
7.1.7 應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確定具體的危險場所,設置危險標志牌或警告標志牌,并嚴格管理其區域內的作業。
7.1.8 一端閉塞或滯留易燃易爆氣體、窒息性氣體和其他有害氣體的地溝等場所,應有通風措施。
7.1.9應禁止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操作現場。應劃出非崗位操作人員行走的安全路線,其寬度一般不小于1.5m。
7.1.10生產過程控制:
(1)企業應建立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記錄。發現潛在的或已發生的危及作業人員安全的狀況,在交接班時應交代清楚,并做好記錄。
(2)在作業現場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具)及消防設施與器材,進入作業現場前,應按規定使用個體防護裝備。作業前應先檢查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3)作業活動的負責人應嚴格按照作業文件的規定組織和指揮生產作業活動,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作業人員在進行危險作業時,應持相應的作業許可證作業。
(4)生產作業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作業監護人員應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的應急處理能力,作業過程中不得擅離職守。
7.1.11應對生產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辨識,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在沒有排除故障的情況下操作,沒有做好防護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設備或不安全地使用設備;
(4)處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勢;
(5)工作在運行中或有危險的設備上。
(6)在存在職業危害環境和場所中,未使用或正確佩戴勞動防護及品。
7.1.12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要求:
(1)企業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2)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法規、標準要求。
(3)企業使用的清洗劑、消毒劑、殺蟲劑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學品必須粘貼安全標簽,在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附近,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4)企業使用的化學品必須按規定儲存,設置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保管。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室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測。
(5)應按相關要求在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設置應急救援器材、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7.1.13崗位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技術規程和設備檢修、維護規程;應嚴格控制生產工藝安全的關鍵指標,如壓力、溫度、流量、液(料)位等。
7.1.14表面高溫設備(干燥設備、窯體、余熱管道等)應設置相應的外部保溫層或防護隔離設施,防止造成人員燙傷事故。
7.1.15高噪聲的設備(破碎設備、后加工設備等)應設置警告標識,附近作業人員應佩戴護耳器。
7.1.16空氣壓縮機及儲氣罐內的高壓氣體、鍋爐中的高溫高壓水蒸氣部位,應設置警告標識,避免當容器、管道缺陷或人員操作失誤時有可能引發物理爆炸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等。
7.2 作業行為管理
7.2.1建立“三違”行為檢查制度,明確人員行為監控的責任、方法、記錄、考核等事項。
7.2.2應對危險性大的作業實行許可制,執行工作票制。
7.2.3要害崗位及電氣、機械等設備,應實行操作牌制度。
7.2.4進入使用氫氣、氮氣的爐內,或儲氣柜、球罐內檢修,應采取可靠的置換清洗措施,并有專人監護和采取便于爐內外人員聯系的措施。
7.2.5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7.2.6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拉閘斷電,并采取開關箱加鎖等措施;
(2)驗電、放電;
(3)各相短路接地;
(4)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和裝設遮攔。
7.2.7不應帶電作業。特殊情況下不能停電作業時,應按有關帶電作業的安全規定執行。
7.2.8對現場出現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嚴肅的處理,并定期進行分類、匯總和分析,制定針對性控制措施。
7.2.9在易燃易爆區不宜動火,設備需要動火檢修時,應盡量移到動火區進行。
7.2.10人員不應乘、鉆和跨越皮帶。
7.2.11鐵道運輸車輛進入卸料作業區域和廠房時,應有燈光信號及警示標志,車速不應超過5km/h。
7.3 危險作業(煉鐵、煉鋼、煤氣特有)
7.3.1 煤氣管道應設有可靠的隔斷裝置;需要檢修的煤氣設備設可靠的軟連接。
7.3.2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應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進入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配備便攜式一氧化碳報警儀。一氧化碳報警裝置應定期校核。
7.3.3帶煤氣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險工作,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應有煤氣防護站人員在場監護。
7.3.4進入設備檢修前,應確認切斷煤氣來源,必須用蒸汽、氮氣或合格煙氣吹掃和置換煤氣管道、設備及設施內的煤氣,不允許用空氣直接置換煤氣;煤氣置換完后用空氣置換氮氣和煙氣,然后進行含氧量檢測,含氧量合格,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進入。
7.3.5 對煤氣設備進行定期檢修,每次檢修應有相關記錄檔案。檢修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7.4 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
7.4.1 應建立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的管理制度。
7.4.2應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或有關設備上,設置符合《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和《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GB2893)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色。
7.4.3應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以及廠區內的坑、溝、池、井、陡坡等設置安全蓋板或護欄等。
7.4.4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
7.4.5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應有明顯的標志和防護措施,并定期檢測。
7.4.6按照《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和《安全色》(GB 2893)的規定,對不同介質的管線涂上不同的顏色,并注明介質名稱和流向。
7.4.7煤氣容易泄露和積聚的場所,應設醒目的警示標志。
7.4.8吊裝孔應設置防護蓋板或欄桿,并應設警示標志。
7.4.9在作業線上人工修磨和檢查軋件的區段,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7.4.10設備檢修、清理應執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現場應設有明顯的警示牌、標識或圍欄,用料及設備、工器具有序堆放,夜間照明要良好;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
7.4.11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7.4.12按有關規定,在廠內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標志。
7.4.13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4.14廠內道路應設置符合《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2008規定的限速等標志.
7.4.15使用酸、堿的場所,應有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并設置安全噴淋或洗滌設施。
7.4.16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通道標志;跨越道路管線應設置限高標志。
7.5 相關方管理
7.5.1建立有關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管理制度。
7.5.2 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建立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
7.5.3不應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7.5.4根據相關方提供的服務作業性質和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采取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對其安全績效進行監測。甲方應統一協調管理同一作業區域內的多個相關方的交叉作業。
7.6 變更
7.6.1建立有關人員、機構、工藝、技術、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的管理制度。
7.6.2對變更的實施進行審批和驗收管理,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所產生的風險和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和控制。
7.6.3變更安全設施,在建設階段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在投用后應經安全管理部門書面同意。重大變更的,還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8 隱患排查
8.1隱患排查
8.1.1 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方法。
8.1.2制定隱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方法和要求等。
8.1.3按照方案進行隱患排查工作。
8.1.4 應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
8.2排查范圍與方法
8.2.1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8.2.2應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8.3隱患治理
8.3.1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進行治理。方案內容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隱患治理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
8.3.2應在隱患治理完成后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8.3.3應按規定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
8.4預測預警
8.4.1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采用技術手段、儀器儀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預警指數系統。
9 危險源監控
9.1辨識與評估
9.1.1應建立危險源的管理制度,明確辨識與評估的職責、方法、范圍、流程、控制原則、回顧、持續改進等。
9.1.2應按相關規定對本單位的生產設施或場所進行危險源辨識、評估,確定重大危險源(包括企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
9.2登記建檔與備案
9.2.1應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
9.2.2應按照相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指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規定的重大危險源)向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9.2.3計量檢測用的放射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許可證。
9.3監控與管理
9.3.1應對重大危險源(包括企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采取措施進行監控,包括技術措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檢查、檢驗等)和組織措施(職責明確、人員培訓、防護器具配置、作業要求等)。
9.3.2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危險源點警示牌(內容包含名稱、地點、責任人員、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9.3.3相關人員應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并在檢查記錄本上簽字。
10職業健康
10.1職業健康管理
10.1.1應建立職業健康的管理制度。
10.1.2應按有關要求,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10.1.3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10.1.4應對職業病患者按規定給予及時的治療、療養。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應及時調整到合適崗位。
10.1.5應定期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10.1.6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10.1.7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10.1.8應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10.1.9對職業病患者按規定給予及時的治療、療養。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應及時調整到合適崗位。
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10.2.1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以書面形式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10.2.2應對員工及相關方宣傳和培訓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10.2.3應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10.3職業危害申報
10.3.1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地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
10.3.2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向原申報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1)新、改、擴建項目;
(2)因技術、工藝或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3)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
11應急救援
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11.1.1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1.1.2應按相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11.1.3應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11.1.4應定期組織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行訓練。
11.2應急預案
11.2.1應按規定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重點作業崗位有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
11.2.2應根據有關規定將應急預案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11.2.3應定期評審應急預案,并進行修訂和完善。
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11.3.1應按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
11.3.2應對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11.4應急演練
11.4.1應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演練。
11.4.2應對應急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
11.5事故救援
11.5.1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11.5.2應急結束后應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編制應急救援報告。
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12.1事故報告
12.1.1發生事故后,主要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12.1.2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和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并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12.2事故調查和處理
12.2.1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的要求,組織事故調查組或配合有關政府部門對事故、事件進行調查。
12.2.2應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定期對事故、事件進行統計、分析。
12.3事故回顧
12.3.1應對本單位的事故及其他單位的有關事故進行回顧、學習。
13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13.1績效評定
13.1.1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13.1.2發生死亡事故后,應重新進行評定。
13.1.3應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評定報告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
13.1.4應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情況的評定結果,納入部門、所屬單位、員工年度安全績效考評。
13.2持續改進
13.2.1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預警指數系統,對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實施PDCA循環,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13.2.2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要明確下列事項:
(1)系統運行效果;
(2)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缺陷,所采取的改進措施;
(3)統計技術、信息技術等在系統中的使用情況和效果;
(4)系統各種資源的使用效果;
(5)績效監測系統的適宜性以及結果的準確性;
(6)與相關方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