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解鋁(含熔鑄、碳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考評說明
1.本標準所指的電解鋁(含熔鑄、碳素,下同)企業包括聯合企業中的電解鋁生產單元及獨立電解鋁生產企業,適用于電解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的自評、申請、外部評審及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監督審核等相關工作。
2.依法生產的電解鋁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參加電解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考評。
3.本標準共有13項考評類目(A級元素)、46項考評項目(B級元素)和253條考評內容(核心內容)。
4.在評定標準表中的自評/評審描述列中,企業及評審單位應根據評定標準的有關要求,針對企業實際情況,如實進行得分及扣分點說明、描述,并在自評扣分點及原因說明匯總表(見附表)中逐條列出。
5.本評定標準中累計扣分的,直到該考評內容分數扣完為止,不得出現負分。有特別說明扣分的(在考評辦法中加粗內容),在該類目內進行扣分。
6.本評定標準共計2000分,最終標準化得分換算成百分制。換算公式如下:
標準化得分(百分制)=標準化工作評定得分÷(2000-不參與考評內容分數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一位數。
7.標準化等級共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一級為最高。評定所對應的等級須同時滿足標準化得分和安全績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級來確定標準化等級(見下表)。
評定等級 |
標準化得分 |
安全績效 |
一級 |
≥90 |
考核年度內無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千人負傷率≤1;無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無新增職業病發生。 |
二級 |
≥75 |
考核年度內千人工亡率≤0.1,千人負傷率≤3;無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新增職業病發病率≤1‰。 |
三級 |
≥60 |
考核年度內千人工亡率≤0.3,無較大以上事故,千人負傷率≤5;無5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新增職業病發病率≤2‰。 |
電解鋁(含熔鑄、碳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自評/評審單位:
自評/評審時間:從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自評/評審組組長: 自評/評審組主要成員:
考評 類目 |
考評 項目 |
考評內容 |
標準 分值 |
考評辦法 |
自評/評審描述 |
實際 得分 |
一、安全生產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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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標 |
安全生產目標的管理制度中應明確目標與指標的制定、分解、實施、考核等環節內容。 |
5 |
缺少制定、分解、實施、績效考核等任一環節內容的,扣2分;未能明確相應環節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或相應責任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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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且量化目標、指標。 |
10 |
無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計劃的不得分;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未以企業正式文件頒發的,視為沒有,不得分;每有一個目標、指標未量化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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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監測與考核 |
根據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能,分解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制定實施計劃和考核辦法。 |
10 |
無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分解的,不得分;無實施計劃或考核辦法的,不得分;實施計劃無針對性的,不得分;缺一個基層單位和職能部門的指標實施計劃或考核辦法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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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制度規定,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并保存有關監測記錄資料。 |
15 |
無安全目標與指標實施情況的檢查或監測記錄的不得分;檢查和監測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每次扣5分;檢查和監測資料不齊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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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的完成效果進行評估和考核,及時調整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評估報告和實施計劃的調整、修改記錄應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
10 |
未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和考核的(含無評估報告),不得分;未及時調整實施計劃的,不得分;調整后的目標與指標以及實施計劃未以文件形式頒發的,扣5分;記錄資料保存不齊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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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5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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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
2.1 組織機構和人員 |
按照相關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占員工總數的千分之三以上;文化程度為大專及以上,其中注冊安全工程師數量比例為10%以上。 |
20 |
未設置或配備的,不得分;未以文件進行設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設置或配備不符合規定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達員工總數的千分之三,每少一個千分點扣5分;文化程度未達大專及以上,有一人扣2分,其中注冊安全工程師數量未達10%,每少2個百分點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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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 |
10 |
未設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任命的,扣5分;未包括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的,每少1個責任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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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議,評估本企業存在的風險,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以會議紀要形式保存,會議紀要中應有工作要求。 |
10 |
每少一次,扣5分;無會議紀要的,扣5分;未跟蹤上次會議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的或未制訂新的工作要求的,扣5分;有未完成且無整改措施的,每一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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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職責 |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對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
10 |
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得分;每缺一個縱向、橫向安全生產責任制,扣5分;責任制內容與崗位工作實際不相符的,扣2分;沒有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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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適宜性評審與更新。 |
10 |
未定期進行適宜性評審的,不得分;沒有評審記錄的,不得分;評審、更新頻次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發布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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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6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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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投入 |
3.1 安全生產費用 |
保障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并建立相應使用臺賬。 |
10 |
無保障機制的,不得分;保障機制執行不嚴格的,每次扣5分;未建立臺賬,不得分;臺帳不完整的,每項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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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并實施:應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并實施: |
30 |
無該使用計劃的,不得分;計劃內容缺失的,每缺一個方面扣5分;未按計劃實施的,每一項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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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傷保險 |
繳納足額的保險費(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險)。 |
20 |
未繳納的,不得分;無繳費相關資料的,不得分,每一人未繳的,扣5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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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受傷員工獲取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
20 |
有關工傷保險評估、年費、返回資料、賠償等資料不全的,每一項扣5分;未進行工傷認定的,不得分;工傷等級鑒定每少一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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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8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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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
4.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應包含建立識別、獲取、評審、更新等環節,明確部門、人員職責等內容。 |
10 |
缺少識別、獲取、評審、更新等環節要求以及部門、人員職責等內容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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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應定期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并向主管部門匯總。 |
10 |
每少一個部門和基層單位定期識別和獲取的,扣2分;未及時匯總的,扣2分;未分類匯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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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進行一次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并發布其清單。及時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傳達給從業人員。 |
10 |
不按規定識別和獲取的,不得分;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清單的,不得分;識別并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每缺少一個,扣2分;未傳達的,不得分;傳達每缺少一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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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合規性評價,編制輸出合規性評價報告。 |
10 |
未按時開展合規性評價的,不得分;未編制合規性評價報告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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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將識別和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融入到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 |
10 |
未及時融入的,每項扣2分;制度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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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規章制度 |
文件管理制度應明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發布、使用、評審、修訂等內容。 |
10 |
缺少環節內容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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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和發布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工傷保險、文件和檔案管理、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管理、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管理、職業健康管理、安全標志、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治理、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績效評定管理等制度。 |
60 |
未發布的,不得分;企業制度中未包含要求內容的,每缺一項,扣5分;制度內容不符合規定或與實際不符的,每項制度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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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操作規程 |
基于崗位生產特點中的特定風險的辨識,編制齊全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審核、發布。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應下發到崗位。 |
20 |
未審核、發布的,不得分;未發放至崗位的,不得分;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不得分;崗位操作規程不齊全的,每缺一個,扣5分;內容沒有基于特定風險分析、評估和控制的,每個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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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評估 |
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和適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
10 |
未進行的,不得分;無評估報告的,不得分;評估報告每缺少一個方面內容,扣1分;評估結果與實際不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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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修訂 |
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 |
10 |
未及時進行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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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
文件和檔案的管理制度應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安全生產檔案及保存要求等。 |
10 |
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未發布的,不得分;未明確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等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等的,扣2分;未明確具體檔案資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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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
10 |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執行的,不得分;缺少環節記錄資料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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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資料進行檔案管理:主要安全生產文件、風險評價信息;培訓記錄;標準化系統評價報告;事故調查報告;檢查、整改記錄;職業衛生檢查與監護記錄;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安全活動記錄;法定檢測記錄;關鍵設備設施檔案;應急演習信息;承包商和供應商信息;維護和校驗記錄;技術圖紙;人員資格證;安全評價報告等。 |
10 |
未實行檔案管理的,不得分;檔案管理不規范的,扣5分;每缺少一類檔案,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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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19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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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培訓 |
5.1 教育培訓管理 |
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保障教育培訓資源:場地、教材、教師等。 |
10 |
未明確主管部門的,不得分;未定期識別需求的,扣2分;識別不充分的,扣2分;無培訓計劃的,不得分;培訓計劃中每缺一類培訓的,扣2分,未保障教育培訓資源的,每缺一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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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計劃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安全培訓效果進行評價和改進。做好培訓記錄,并建立檔案。 |
15 |
未按計劃進行培訓的,每次扣3分;記錄不完整、不齊全的,每缺一項扣2分;未進行效果評價的,每次扣2分;未根據評價作出改進的,每次扣2分;未進行檔案管理的,不得分;檔案資料不完整、不齊全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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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每年應按規定進行再培訓。 |
20 |
主要負責人未經考核合格就上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或未按規定進行再培訓的,每一人扣3分;培訓要求不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要求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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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崗位操作人員教育培訓 |
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上崗。 |
25 |
未經培訓考核合格就上崗的,每人次扣5分;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5分;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未對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的,每人次扣5分;未按規定對轉崗、離崗復工者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就上崗的,每人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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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教育培訓 |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
20 |
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每人次扣10分;證書過期未及時審核的,每人次扣5分;缺少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資料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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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人員應經職業健康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
15 |
未進行職業健康培訓,不得分;考核不合格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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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安全文化建設 |
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等內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專人帶領。 |
5 |
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內容與實際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應勞保用品的,不得分;無專人帶領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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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安全文化建設 |
采取多種形式的活動來促進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
10 |
安全文化建設與《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不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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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12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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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產設備設施 |
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設項目“三同時”相關管理制度的要求。 |
10 |
未進行“三同時”管理的,不得分;設計、評價或施工單位資質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不全的,每項扣5分;安全投資沒有納入項目概算的,每項扣2分;初步設計無安全專篇或安全專篇未經審查通過的,每項扣5分;未按相關要求備案的,每項扣5分;變更安全設備設施未經設計單位書面審核同意的,每處扣2分;未經驗收就投用的,每項扣5分;安全設備設施未同時投用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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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址選擇、廠區布置和主要車間的工藝布置,應設有安全通道,合理安排車流、人流、物流,保證安全順行;設備設施布置應留有足夠的人員安全通道和檢修空間;以上選擇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規定。 |
10 |
廠址選擇易受自然災害影響或嚴重影響周邊環境的,不得分;有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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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內的建構筑物,應按GB50057的規定設置防雷設施,供電整流設備、動力配電設備、計算機設備、油罐等均應按相關設計規范設置防雷設施。 |
10 |
未按規定設置防雷設施的,本項不得分;不全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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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機動車輛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并領取使用合格證才能投入運行。 |
5 |
有一處不符合的規定的,扣1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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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產場所消防建設應遵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對重點防火部位必須通過消防設計審查及公安消防部門竣工驗收。 |
5 |
有一處不符合的規定的,扣2分;未通過消防審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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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主控室、配電值班室、主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器、煙霧火警信號裝置、滅火裝置和防止小動物進入的措施;整流及動力變壓器設施應設置防火墻,配電柜及控制屏、電纜溝的所有孔洞和豎井口均應采用防火材料嚴密封堵。 |
5 |
未設裝置的,不得分;不全的有一處少一項裝置,扣1分;有一處未設防小動物進入措施的,扣1分;有一處未設防火墻的,扣1分;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的,每處扣1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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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場所必須根據易燃、易爆物質的物理及化學性質,合理設計滅火系統、報警系統及選擇滅火設備類型(如非水滅火)。合理布置消防水栓,并保證水量、水壓。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 |
5 |
設計滅火系統與現場物質特性不匹配的,不得分;未配置或數量達不到規定的,每處扣1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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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不應和油管、可燃氣體輸送管道共同敷設在同一溝道內或行架上。 |
5 |
電纜和油管、可燃氣體輸送管道共同敷設在同一溝道內或行架上,不得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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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壓力超過0.1MPa的液體和氣體的設備和管路,應安裝壓力表,必要時還應安裝安全閥和逆止閥等安全裝置。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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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產生煙氣及粉塵的系統,都應設凈化或收塵系統。產生粉塵、煙氣的設備和輸送裝置均應設置密閉罩殼。 |
5 |
未設凈化或收塵系統的,每處扣2分;產生粉塵、煙氣的設備和輸送裝置未設置密閉罩殼的,每處扣1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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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內的坑、溝、池、井,應設置安全蓋板或安全防護欄。直梯、斜梯、防護欄桿和工作平臺應符合《固定式鋼梯和平臺安全要求》GB4053.1—3的規定。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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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電氣設備、配電系統、壓力容器、起重機械上的安全防護裝置、信號裝置、警報裝置、安全連鎖裝置、限位裝置等必須齊全、有效。 |
5 |
防護裝置不齊全、破損或失效的,每處扣2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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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按規定設置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
5 |
有一處未設置的,不得分。本分值扣完后再加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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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底座、傳動裝置、金屬電線管、配電盤以及配電裝置的金屬構件、遮欄和電纜線的金屬外包皮等,均應采用保護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統應有重復接地,對電氣設備安全要求較高的場所,應在零線或設備接零處采用網絡埋設的重復接地。 |
5 |
未采用保護接地或接零的,每處扣2分;接零系統無重復接地的,每處扣2分;對電氣設備安全要求較高的場所,未在零線或設備接零處采用網絡埋設的重復接地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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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開關柜面板應有斷路器或隔離開關“開”、“關”狀態指示及一次進線的電壓指示。 |
5 |
高壓開關柜面板應有斷路器或隔離開關沒有“開”、“關”狀態指示的,每處扣1分。沒有一次進線的電壓指示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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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的照明,應符合《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 和《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在易燃易爆場所,應采用防爆燈具和開關;有導電粉塵或潮濕的場所采用防水防塵燈。 |
10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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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于吊運普通重物的起重機,必須符合 《起重機設計規范》GB3811的標準要求。使用有資質生產廠家的設備必須經過特種設備檢驗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
10 |
有一項不符合國標要求的,不得分;生產廠家無資質的,扣5分;未經檢驗合格就投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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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室、待機室、會議室等人員聚集場所不應設置在吊運熔融鋁液及危險物品的影響范圍內,應當與以上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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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吊運熔融鋁液的橋式起重機必須符合《冶金起重機技術條件 鑄造起重機》JB/T7688.15的標準要求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質檢辦特〔2007〕375號的要求。 |
10 |
有一臺起重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特種設備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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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設計和配置鋁電解多功能機組專用設備用于電解槽的生產作業。鋁電解多功能機組設計制造,除符合《冶金起重機技術條件 鑄造起重機》JB/T7688.15、《鋁電解多功能機組》YS/T7、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質檢辦特〔2007〕375號的要求外,還必須滿足: |
10 |
未配置鋁電解多功能機組的,不得分;配置的多功能機組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5分;配置的多功能機組功能缺失的,每項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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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主控室、室內開關站、整流器室、變配電室、計算機室、地下油庫、地下液壓站、地下潤滑站等要害部位,設置安全出入口,出入口設置的門應向外開。 |
5 |
未設置安全出入口或門的,每處扣1分;門向內開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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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流機組及動力變配電系統的電、操控設備應有安全連鎖、快停、急停等本質安全設計與裝置。整流機組及動力變配電設備應按設計規范要求設置繼電保護裝置和非電量保護裝置。 |
10 |
整流機組未設置斷路器、隔離開關、接地開關之間合閘電氣連鎖裝置的,未按規定設置保護裝置的,本項不得分,不全的每處扣2分;動力變配電系統開關柜未設置機械及電氣連鎖裝置的,本項不得分,不全的每處扣1分;保護裝置設置不全的,每少一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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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整流主控室、室內或露天開關站、整流及動力變壓器間隔、整流器室、配電室、冷卻循環水泵房等關鍵場所應設置視頻監視系統;應設置交直流監視儀表、直流大電流測量裝置,應設置直流電流自動穩定調節控制裝置。 |
5 |
未設置的,本項不得分;不全的每處扣1分,不合理、無效果的不得分;不全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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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整流機組一次回路應設置避雷器、二次回路設置防止操作過電壓及浪涌的裝置。 |
5 |
未設置避雷器、整理器柜未設置過電壓吸收裝置的,本項不得分;二次回路交直流電源未設置浪涌吸收裝置的,每少一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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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整流機組必須設置自動噴淋消防系統。 |
5 |
未設置自動噴淋消防系統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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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解廠房不得漏雨,廠房周圍應設置暢通的排水設施和防止雨水進入槽下地坪的措施,確保電解槽下不積水;電解槽下須設置防止漏爐鋁液外流的擋鋁墻(圍堰)。 |
5 |
未設置排水設施,不得分;排水設施不暢通有積水的,扣2分;未設置擋鋁墻(圍堰)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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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解槽的槽殼與上部機構支腿、風格板、槽殼支座、母線之間必須設置絕緣,絕緣值不小于0.5MΩ,防止直流接地。 |
5 |
未設置絕緣的,不得分;絕緣值小于0.5MΩ,每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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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解槽上部機構的各打殼氣缸與支座、煙道與廠房、煙道端與上部機構相連的管道等必須設置絕緣,絕緣值不小于2MΩ。 |
5 |
未設置的,不得分;絕緣值小于2MΩ,每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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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解槽上部機構水平母線必須設置限位保護裝置、電壓異常報警裝置、離極保護裝置。 |
10 |
水平母線未設置限位保護裝置的,扣5分;未設置槽電壓異常報警裝置的,扣5分;未設置離極保護裝置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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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運熔融鋁液的運輸車輛,必須設置防鋁液泄漏到駕駛室的擋板。 |
5 |
不符合規范要求,不得分;未設置防鋁液泄漏到駕駛室的擋板,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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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供電的主要通道、主控室、室內開關站、整流器室、配電室、水泵房;鑄造的廠房、地下室等。 |
5 |
應設而未設應急照明的,每處扣1分;未達到照度要求的,每處扣1分;應急照明燈不亮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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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傾翻爐必須設置緊急復位操作系統,流槽液位自動檢測、控制系統;扁錠生產線的結晶器必須設置液位檢測、控制系統。 |
10 |
無緊急復位的手動操作裝置,扣10分;無液位檢測、控制系統,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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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傾翻爐、鑄機、軋機流鋁槽、除氣過濾裝置等,在設備周圍必須設置防止鋁液遇水爆炸的擋鋁圍堰。 |
8 |
未設置擋鋁圍堰的,每處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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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澆鑄生產流程中必須設置鋁液緊急排放和儲存的設施。 |
5 |
未設置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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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出鋁口,必須設置爐眼機械鎖緊裝置。 |
6 |
未設置爐眼機械鎖緊裝置,每處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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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廠房內的地坑必須進行防滲漏設計和施工,防止地下水滲入。 |
6 |
鑄造廠房地坑有水滲入的,每坑(井)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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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鑄造機、連鑄連軋機、扁錠鑄機的澆鑄冷卻系統必須設置應急冷卻水源;鑄井內壁必須涂刷防爆涂料。 |
5 |
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的,每處扣5分;未刷防爆涂料的,每處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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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址、廠區、廠房建設應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和《碳素生產安全衛生規程》 GB15600的有關規定。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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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雙回路電源供電,電鍛燒爐和罐式煅燒爐冷卻水系統、回轉窯傳動電機、電感應化鐵爐冷卻水系統、石墨化整流機組冷卻水、氣站等用電關鍵設備應設應急電源。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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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轉窯的排煙機應設溫度報警裝置。窯頭及窯尾應分設事故貯水箱。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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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場所應設應急照明: (1)瀝青熔化廠房的通道; (2)高樓部; (3)水泵房、油泵房、熱媒鍋爐房、主控室、調溫室、變壓器室、配電室、計算機室、調度室、煤氣發生站、油庫; (4)煅燒爐測溫平臺、回轉窯操作平臺、焙燒爐面、裝出爐地點; (5)對于需要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 |
5 |
應設而未設應急照明的,每處扣1分;未達到照度要求的,每處扣1分;應急照明燈不亮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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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化瀝青應用蒸汽或熱媒油加熱。瀝青熔化應密閉,瀝青熔化槽、干燥器和破碎機必須設通風除塵設施。 |
5 |
用其他不安全加熱的,不得分;瀝青熔化槽、干燥器和破碎機未設通風除塵設施,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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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媒鍋爐和電感應化鐵爐的操作室、供電主控室、室內開關站、整流器室、變配電室、計算機室、地下油庫、地下液壓站、地下潤滑站等要害部位,除有正常出入口及通道外,應設逃生通道,且門應向外開。 |
5 |
沒有逃生通道的,每處扣1分;門向內開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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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煙煤、石油焦、瀝青等原料堆場、倉庫及油庫、煤氣站、混捏成型、瀝青熔化等系統中易著火點,如混捏機(鍋)、成型機、成型瀝青煙干法凈化系統、高樓部液體瀝青儲槽、重油罐、焙燒主煙道等,應設消防裝置。 |
10 |
未設裝置的,不得分;設置不合理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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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高純石墨制品的石墨化爐必須加罩,煙氣應進行處理符合標準后才能排放。串接式石墨化爐爐體應加罩,填充料應采取機械輸送;輔料及產品的裝、出爐,應采用機械操作。 |
5 |
石墨化爐體無罩,扣2分;煙氣未凈化排放,扣2分;填充料未采取機械化輸送,扣1分;出爐未采用機械操作,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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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重油、熱媒、瀝青等管道及存儲裝置應設有可靠的隔熱層。 |
5 |
未設有可靠的隔熱層的,少一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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煅燒爐(窯)、高樓部及電感應化鐵爐設備應配置安全水源或設置高位水箱。 |
5 |
未配置安全水源或設置高位水源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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煅燒爐、石墨化焙燒廠房應設有足夠的通風系統,應設置一氧化碳檢測及報警裝置。 |
5 |
未設置通風系統,不得分,通風系統達不到要求,每處扣1分;未設置一氧化碳檢測及報警裝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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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煅燒爐窯、焙燒爐等的排煙系統應設置泄爆門。 |
5 |
未設泄爆門的,每處扣1分;泄爆門設置不合理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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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動成型機的振動臺和操作臺必須分開,嚴禁兩者接觸,振動子應密封消音。 |
5 |
振動臺和操作臺未分開,不得分;振動子未密封消音,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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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煤氣、天然氣、液化氣等的燃燒裝置,應有煤氣、天然氣、液化氣緊急切斷閥,以及火災報警器、超敏度氣體報警器。 |
5 |
未設緊急切斷閥的,不得分;未設煤氣火災報警器、超敏度氣體報警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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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感應化鐵爐應有漏爐報警裝置,且應設事故地坑。 |
5 |
無漏爐報警裝置,扣3分;沒有事故地坑,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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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油、熔化瀝青儲罐應設有液位顯示及高位報警儀,儲罐周圍應設置圍堰。 |
5 |
沒有液位顯示及高位報警儀的,每處扣1分;儲罐周圍未設置圍堰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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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
由具備檢測資質的部門定期對防雷設施定期檢測,確保防雷設施完好、有效。 |
10 |
未定期檢測的,檢測部門無資質的,本項不得分;未提供檢測報告的,每少一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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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運物行走時,嚴禁從人的上方通行;在特定的情況下越過主體設備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 |
5 |
吊運物從人的上方經過不得分;沒有安全措施隨意越過主體設備的,不得分;安全措施執行不好,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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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鉤、吊具應在其額定載荷范圍內使用。鋼絲繩和鏈條的安全系數和鋼絲繩的報廢標準,應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的有關規定。吊運熔融金屬的鋼絲繩、滑輪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
10 |
超額定載荷使用吊具的,不得分;使用報廢吊具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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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設備的下列安全裝置,必須按制度進行檢查:
(1)行程限制器;
(2)行車大、小車端頭緩沖和防沖撞裝置;
(3)起重量限制器;
(4)主、副卷揚限位、報警裝置;
(5)登吊車信號裝置及門聯鎖裝置;
(6)露天作業的防風裝置(防傾覆裝置);
(7)電動警報器或大型電鈴以及警報指示燈。 (8)地面操作手柄要有急停按鈕 (9)對于吊運熔融金屬的特種設備,必須安裝起升機構設置獨立的雙級制動、機械絕緣等級為H級; (10)失壓保護裝置。 |
10 |
沒有檢查記錄的不得分;檢查記錄不符合記錄要求的每項扣1分;安全裝置不齊全的,每項扣2分;安全裝置不靈敏、不可靠的,每項扣2分;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0分。 |
|
|
||
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設置的泄漏報警裝置必須定期校驗,保證可靠有效,并有定期校驗臺帳和檢查記錄。 |
5 |
無定期校驗的,不得分;臺帳和檢查記錄有一處不完善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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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設施、工具、配件等完整無缺陷;做好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和保養工作,并有檢查記錄。 |
5 |
機械設備、設施、工具、配件等,不完整或有缺陷,每處扣1分;對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保養情況,沒有檢查記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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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設備設施運行臺帳,制定檢修、維修計劃,并按照計劃實施;檢修結束,必須進行驗收;針對設備設施的運行情況,適時修改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保養的相關管理標準和規范。 |
10 |
無設備運行臺帳的不得分;無檢修、維修計劃的,不得分;驗收資料不齊全的,每次(項)扣1分;檢修、維修計劃未執行的,每次(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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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對電機進行絕緣測量。 |
4 |
未定期測量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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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保安全通道暢通。 |
5 |
人員安全通道和檢修空間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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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系統和裝置完好。 |
10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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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電、操控設備的安全連鎖、快停、急停等安全裝置可靠有效。 |
10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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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氣安全絕緣工器具由具備檢測資質的部門進行定期檢測,確保其有效性。 |
5 |
未定期檢測的、檢測部門無資質的、未出具檢測報告的,本項不得分;失效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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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體和氣體的壓力表、安全閥、逆止閥等安全裝置可靠有效。 |
10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安全閥、壓力開關、壓力表等未定期校驗的,每一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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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急電源應定期檢測試驗,可靠有效。 |
5 |
未定期檢測試驗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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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設備應裝有能從地面辨別額定負荷的標識,不應超負荷作業。 |
2 |
未裝能從地面辨別額定荷重的標識的,每臺扣1分;超負荷作業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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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在用油浸式變壓器做絕緣油預防性試驗,至少每年一次。 |
5 |
未按規定實驗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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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樓梯、操作室、計算機室、主控室、配電室、泵房、煤氣站的應急照明應確保有效。 |
5 |
應急照明失效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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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檢查集中監視和火警信號顯示中心的顯示情況,確保顯示狀態正常。 |
2 |
未檢查,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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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房起重機滑線應安裝通電指示燈或采用其他標識帶電的措施。 |
2 |
未安裝通電指示燈或未采用其他標識帶電的措施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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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正常情況下所有用電、配電設備金屬外殼及電纜橋架、支架、保護管等均須可靠接保護地線(PE)。低壓電氣設備非帶電的金屬外殼和電動工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
5 |
未進行接地電阻檢測的,每臺扣1分;接地電阻大于4Ω的,每臺扣1分。 |
|
|
||
供電整流關鍵場所的視頻監視系統應完好、有效;整流機組交直流監視儀表、直流大電流測量裝置、直流電流自動穩定調節控制裝置應完好、有效。 |
5 |
不能正常運行的,本項不得分;缺失的每處扣1分。 |
|
|
||
整流機組及動力變配電設備繼電保護裝置和非電量保護裝置應完好、有效,并定期檢測。 |
5 |
未提供繼電保護裝置檢測報告的,每少一項扣2分;檢測報告結論不合格未整改的,不得分。 |
|
|
||
廠區內的建構筑物、供電接地網及避雷器、計算機設備、油罐等防雷設施應完好、有效,并由具備檢測資質的部門定期做預防性試驗。 |
10 |
不符合規定的,未定期做預防性試驗的,本項不得分;試驗人員不具備資質的,本項不得分;未提供試驗報告的,每缺一項扣2分直至扣完本項;不合格項而未整改的,不得分。 |
|
|
||
供電整流機組一次回路避雷器、二次回路操作過電壓、浪涌吸收的裝置必須完好、有效,并定期檢測。 |
5 |
裝置不完好有效的,本項不得分;未定期檢測的,每少一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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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解槽的槽殼與上部機構支腿、風格板、槽殼支座、母線之間的絕緣,電解槽上部機構的各打殼氣缸與支座、煙道與廠房、煙道端與上部機構相連的管道的絕緣,必須定期檢查,確保絕緣有效。 |
8 |
未檢查的,不得分;絕緣損壞的,每處扣1分;絕緣值達不到規定值的,每處扣2分。 |
|
|
||
電解槽在運行過程中必須加強巡視檢查,對側部及爐底進行溫度檢測,對異常(破損)槽有針對性地進行管理,防止漏爐事故。 |
5 |
無溫度檢查記錄,扣2分;對破損槽無管理措施的,不得分。 |
|
|
||
電解使用的陽極托盤和殘極托盤必須定點放置,對導桿上殘極過小不能擺放穩定的必須使用帶支撐架的托盤。 |
4 |
未按照規定擺放和殘極擺放不穩定的,每處扣1分。 |
|
|
||
儲運高溫鋁液的抬包,包體、包蓋、吊耳、吊臂及隔熱保溫層等必須完好。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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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儲運高溫鋁液的運輸車輛,禁止使用汽油車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運輸過程中,應制定防止鋁液溢出的安全控制措施。 |
5 |
使用汽油車輛的,不得分;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不得分;未制定防止鋁液溢出的安全控制措施的不得分;未按措施執行的,扣2分。 |
|
|
||
對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出鋁口的爐眼機械鎖緊裝置進行檢查,應急塞桿配套件齊全。 |
8 |
爐眼鎖緊裝置未鎖緊的,扣2分;應急塞鋁桿配套件不齊全的,扣2分。 |
|
|
||
針對鑄造生產的實際情況,按規定對液壓系統、鑄模、結晶器等進行檢查。 |
5 |
未檢查的,不得分;不完好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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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檢查阻隔鋁液泄漏與水接觸的設施完好情況。 |
5 |
未檢查的,不得分;不完好的,每處扣1分。 |
|
|
||
定期檢查垂直鑄造機、連鑄連軋機的澆鑄冷卻系統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的完好情況。 |
5 |
未檢查的,不得分;冷卻水源不能應急的,不得分。 |
|
|
||
定期對連鑄連軋機組、鑄造機、鋸切機的防護裝置完好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
5 |
未檢查的,扣2分,防護裝置不完好的,每處扣2分。 |
|
|
||
對電感應爐的漏爐裝置進行定期檢驗。 |
5 |
未對電感應爐的漏爐裝置進行定期檢驗的,每處扣1分。 |
|
|
||
對配電控制盤柜進行定期清灰,端子緊固。 |
5 |
未對配電控制盤柜進行定期清灰或端子緊固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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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感應報警器進行定期檢查。 |
5 |
未對感應報警器進行定期檢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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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重油、熱媒、瀝青管道及存儲裝置的隔熱層應完整。 |
5 |
隔熱層不完整的,每處扣1分。 |
|
|
||
煅燒爐、石墨化焙燒廠房的通風系統應完好,一氧化碳檢測及報警裝置應定期檢測。 |
5 |
通風系統不起作用,每處扣1分;一氧化碳檢測及報警裝置未定期檢測,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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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煅燒爐(窯)、高樓部及電感應化鐵爐設備安全水源或高位水源應定期檢查。 |
5 |
安全水源或高位水源無水的,不得分;未對安全水源或設置高位水源進行定期檢查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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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粉塵、煙氣等凈化設備完好,收集煙氣、粉塵的罩殼、管道完好。 |
5 |
不完好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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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捏廠房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和排煙系統;間斷混捏鍋的傳動,應為密封式,糊料出口安裝抽風罩。裸露式齒輪傳動的,必須加設鐵質箱式保護罩;連續混捏機四周1米處,應有柵欄。中軸熱媒油循環管,必須用軟管。糊料出口,必須安設通風防塵設備。 |
5 |
廠房無排煙、通風設施,扣2分;間斷混捏鍋傳動不密封,無防護罩,扣1分;連續混捏機四周無柵欄,扣1分;熱媒油循環管,不符合要求,扣1分;糊料出口,無通風防塵設備,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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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設施拆除、報廢 |
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更新設備設施驗收和舊設備設施拆除、報廢的管理制度及時進行完善、修訂。 |
10 |
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不得分;管理制度操作性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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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對新設備設施進行驗收,確保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 |
10 |
未進行驗收的(含其安全設備設施),每項扣2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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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設備設施進行報廢或拆除。 |
10 |
未按規定進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險物品的生產設備設施的拆除,無危險物品處置方案的,不得分;未執行作業許可的,扣1分;未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的,扣1分;資料保存不完整齊全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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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60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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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安全 |
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
對生產現場和生產過程、環境存在的風險和隱患進行辨識、評價、分級,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嚴格落實。 |
10 |
無企業風險和隱患辨識、評估分級匯總資料的,不得分;辨識所涉及的范圍未全部涵蓋的,每少一處扣1分;每缺一類風險和隱患辨識、評估分級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針對性不強的,每項扣1分,現場崗位人員不清楚崗位有關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
按維護檢修計劃定期對設備設施進行檢修。檢修過程中,必須進行危險源辨識,制定控制措施,并進行監督檢查。 |
10 |
未按計劃檢修、維修的,每項扣1分;檢修、維修方案未包含作業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項扣1分;未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現場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檢修計劃未執行的,每處扣1分;檢修完畢未及時恢復安全裝置的,每處扣1分;未經安全部門同意就拆除安全設備設施的,每處扣2分;檢修完畢后未按標準進行調試、簽字驗收的,每項扣1分;安全設備設施檢修、維修記錄歸檔不規范、不及時的,每處扣1分。 |
|
|
||
對以下危險性大的作業,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和簽發工作票,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并確保安全措施的落實: (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有中毒或窒息環境作業; (4)特殊高處作業; (5)大型起重吊裝作業; (6)易燃易爆環境作業; (7)特種設備拆除安裝、修理作業; (8)交叉作業; (9)其他危險作業。 |
10 |
未執行審批手續或工作票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扣2分;授權程序不清或簽字不全的,扣1分;審批手續及工作票未存檔的,扣1分;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扣2分;安全措施未落實,缺一項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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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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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操作現場,作業人員行走安全通道。 |
5 |
有與生產無關人員進入生產操作現場的,不得分;未劃出作業人員行走的安全路線的,不得分;作業人員未按安全線路行走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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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檢查、維護應符合相關規定。 |
5 |
不符合規定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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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臨時用電作業應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 |
5 |
未執行本規范,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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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各種物料、備品備件、廢棄物、工具等堆放、擺放實行定置管理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
10 |
未進行定置管理的不得分,沒有定置圖扣2分;堆放與定置圖不符的扣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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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氧氣瓶、乙炔瓶及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必須專人管理,按規定存放、搬運和使用。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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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傾翻爐等爐體周圍及爐底地坑、流鋁槽、過濾裝置、殘鋁箱等周圍不能有積水。 |
10 |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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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熔煉爐、保持爐等爐門提升降機構應靈活可靠;控制系統齊全有效;各種儀表、儀器、指示信號、操作開關等均應正常。 |
5 |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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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瀝青儲存應采取防止瀝青粘結的措施,中溫瀝青儲存在庫房內,不得露天堆放。 |
5 |
瀝青儲存未采取防粘結措施,扣1分;瀝青露天存放,扣1分。 |
|
|
||
生制品破碎、配料過程應符合: (1)采用機械設備破碎,不得采用人工敲打;
(2)中碎配料應采用自動連續配料或間斷密閉配料; |
10 |
檢查現場,破碎、配料過程不符合要求,每處扣2分。 |
|
|
||
焙燒爐體最外側與墻最內側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m。嚴禁在環式焙燒爐上及兩旁的管道上堆放產品。 |
5 |
焙燒爐體最外側與墻最內側距離,不符合要求,扣1分;焙燒爐上堆放產品,扣1分。 |
|
|
||
炭制品堆放應遵守下列規定: (1)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應整齊穩固,不得防礙通行和裝卸; (2)產品堆放兩端頭伸縮應保持在100mm內,堆垛內的產品間不得懸空。 |
5 |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擠壓塊垛放高度,不符合要求,每處扣1分;炭素產品的堆放,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產品堆放兩端頭伸縮,不符合要求,每處扣1分;堆垛懸空,每處扣2分;產品堆放,垛與垛,垛與墻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每處扣1分。 |
|
|
||
陽極組裝:導桿擺放必須按指定地點定置擺放整齊,防止傾倒;運輸導桿必須采取防止導桿滑落、傾倒的措施。 |
5 |
導桿擺放成丁字形的,每處扣1分;擺放間距和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運輸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
||
電感應化鐵爐漏爐周圍不應積水,以防漏爐遇水爆炸;應對事故地坑進行檢查。 |
5 |
未進行檢查的,扣1分;周圍有積水,不得分。 |
|
|
||
7.2 作業行為管理 |
對生產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辨識,并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
10 |
每缺一項人的不安全行為辨識的,扣1分;未建立作業人員典型違章數據庫和典型事故案例數據庫的,每類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針對性不強的,每類扣1分;作業人員不清楚風險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
|
要害崗位及電氣、機械等設備,應實行操作牌制度。 |
5 |
未掛操作牌就作業的,不得分;操作牌污損的,每個扣1分;電解槽焙燒期間未掛操作牌,每臺槽扣2分。 |
|
|
||
涉及高壓場所的維護檢修,應配備并使用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墊、高壓驗電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
5 |
未配備、使用安全用具的,不得分,并加扣5分。 |
|
|
||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
8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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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車輛,遵守車輛運輸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照《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控制車輛運行速度,避免碰撞和車輛傷害。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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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人員都熟知安全操作規程(程序或動作標準),并按規程進行操作。 |
10 |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不適用或有錯誤的,每個扣2分;現場發現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每人次扣5分;3人次以上除扣完本分值外加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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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修或流程清理作業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
5 |
無安全措施不得分;安全措施缺一項扣1 分,未落實安全措施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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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煤油噴燈加熱作業過程中,應有專人監護,有防止發生火災及灼燙事故的措施。 |
5 |
無專人監護的,扣2分;無防火災及灼燙事故措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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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整流系統電源進線操作、母線倒負荷操作,必須取得當地電網公司許可。 |
5 |
未經許可,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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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整流、變配電等設備的操作、檢修作業,嚴格執行電力系統“兩票”工作制度。 |
6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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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解陽極交換作業、出鋁作業、抬母線作業、打殼作業、聯車吊運槽殼等作業,必須使用鋁電解多功能機組,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
10 |
有一項未使用多功能機組進行作業的,不得分;未按規程作業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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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解槽進行陽極提升作業時,操作者應仔細觀察電壓變化,發現電壓異常時,應立即停止操作,防止陽極脫離發生放炮事故。 |
8 |
提問不少于2人,回答不正確的,每人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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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干法凈化系統除塵器維修作業時, 必須將門打開并固定,避免發生檢修門關閉,在外面須有專人監護;操作人員進入袋濾室內,必須關閉該袋濾室的噴吹氣源及相關閥門。 |
5 |
門未打開固定穩妥的,不得分;現場沒有人監護的,扣2分;檢修時壓縮空氣噴吹氣源及相關閥門未關閉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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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解槽大修有色焊帶電施焊、切割作業,應遵守相應的焊工割焊作業規程,設置安全警界區域,有防止人員發生觸電事故的措施。 |
5 |
不遵守規程的,扣2分;未設置安全警界區域,扣2分;無防觸電措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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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解槽大修碳塊安裝作業中,應有專人指揮、監護,有防止施工人員被擠壓傷害的措施。 |
4 |
無專人指揮、監護的,扣1分;無防擠壓措施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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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保持爐、熔煉爐、保溫爐等攪拌和扒渣作業,扒渣車的操作應緩慢進行,避免機械損壞爐膛和鋁渣飛濺燙傷、燒傷。 |
5 |
攪拌作業過程有違反規程的,每項扣2分;車胎被高溫鋁渣燒損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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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成品堆垛必須堆放到指定地點,堆垛高度符合要求。鋁錠堆垛不宜超過2層,圓棒堆垛必須使用方木墊牢,最高層數不超4層;扁錠必須使用方木墊牢,不超3層。 |
5 |
堆放層數超標的,扣2分;未堆放在指定地點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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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澆鑄作業嚴格執行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防止鋁液泄漏與水混合發生爆炸。 |
10 |
現場提問澆鑄崗操作人員,對安全操作規程回答不出的,扣4分;有一項違章操作,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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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鑄造的平臺周圍及地面必須避免油污、保持清潔,在生產時要有防止非生產操作人員靠近的措施;在生產準備、吊運成品、清理豎井等作業,應有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 |
5 |
現場不清潔,每處扣1分;沒有措施不得分;措施落實不到位,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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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具體明確各類煤氣危險區域。執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 |
10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并加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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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煤氣危險的區域作業,應兩人以上進行,一人監護、另一人作業;必須攜帶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檢測泄漏情況。 |
8 |
未兩人配合作業,不得分;未攜帶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不得分;并加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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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煤氣站、石墨化爐、煅燒爐等產生CO氣體的危險區域,應兩人以上進行作業,并攜帶便攜式一氧化碳報警儀;按CO超標限值規定配戴呼吸器方可工作。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未按CO超標限值規定配戴呼吸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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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窯刨爐清理過程中,應有專人指揮、監護,廢渣吊裝應有安全措施。 |
4 |
無專人指揮、監護的,扣1分;廢渣吊裝無安全措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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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煅燒爐、窯內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切斷電源; (2)配電盤上掛檢修牌; (3)窯外設專人監護; (4)待窯內溫度降到60℃以下。 |
4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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煅燒爐、回轉窯作業應遵循下列規定:
(1)罐式煅燒爐應采取密閉加料和排料,并保證良好通風;
(2)罐式爐應保持負壓操作,當出現正壓時,應立即停止加料,嚴禁打開看火口;
(3)處理罐式爐結焦、棚料時,必須帶防護眼鏡、穿防護服,不得打開看火口,不得正對火口。嚴禁捅料時加料;
(4)處理回轉窯加料口堵塞時,必須站在側面,嚴禁正對火口; (5)回轉窯下料口堵塞時必須停煤氣,保持窯頭有一定負壓并及時排除; (6)電氣煅燒爐調節刮板、清理煙道、測定或處理上部電極時,必須先切斷煅燒爐電源,正確配戴防護眼鏡和口罩;做好避免身體接觸高溫物體的措施。 |
6 |
檢查現場罐式煅燒爐加料、排料不符合安全要求,扣1分;負壓操作保持不當,扣1分;處理結焦、棚料時,個體防護不符合安全要求,扣1分;排煙機未設溫度報警系統,扣1分;窯頭、窯尾、窯體未有安全防護措施,扣1分;回轉窯加料口、下料口處理,不符合安全要求,扣1分;電氣煅燒爐調節刮板、清理煙道、測定或處理上部電極時,不斷電的,扣1分;不正確配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扣1分;未做好避免高溫物體燙傷措施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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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應對電氣煅燒爐煙道進行清理,保持煙道的暢通。 |
2 |
每周未對煅燒爐煙道進行清理的扣1分;煙道堵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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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捏鍋工作時,嚴禁將手或工具伸入鍋內,取樣或測溫前必須停車,待攪刀停止運轉后方可進行。 |
2 |
將手或工具伸入攪刀未完全停止的混捏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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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動臺振動時,人員不得上振動臺操作;清理重錘上的粘結料時,人應距重錘0.5m以上;液壓機運轉中禁止潤滑,擋板、剪刀運轉時,禁止掏料。管路有壓力時,禁止修理液壓機或拆卸閥門;鏈式輥道炭塊輸送機必須安設防止炭塊跑偏的導向柵欄。輥道運行中嚴禁吊運炭塊、電極等;立式液壓機和偏心壓力機壓制時,應有專人操作。嚴禁將手伸入模具內。 |
2 |
振動臺振動時,人員操作不符合要求,扣1分;液壓機運轉中人員操作不符合要求,扣1分;輥道炭塊輸送機無導向柵欄,扣1分;輥道運行中,人員操作,不符合要求,扣1分;液壓機、壓力機壓制時,人員操作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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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燒爐在操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焙燒過程中更換排煙機或移動轉接煙斗時,應暫停天然氣(煤氣)加熱或減少煤氣用量; (2)煙道內的焦油至少每年一次清理; (3)嚴禁在焙燒爐上清理炭塊。 |
2 |
焙燒爐操作,不符合要求,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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焙燒爐檢修時,不允許相鄰兩條火道同時施工;進入爐室工作時,作業人員進出焙燒爐應用梯子出入,爐口必須有專人監護,設置明顯的施工警示牌;嚴禁起重機在有人工作的爐室上方進行吊裝作業。 |
2 |
相鄰兩條火道同時施工的扣1分;進入爐室工作時,爐口無專人監護,和設置明顯的施工警示牌的,扣1分;起重機在有人工作的爐室上方吊裝作業,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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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化爐、牽引爐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移動式石墨化爐轉運系統必須有專人操縱和指揮。轉運車軌道和地面軌道沒對準時,嚴禁牽引爐車。轉運車的牽引桿不在原位、爐車沒完全運到轉運車上和爐車沒完全脫離轉運車時,嚴禁開車; |
4 |
石墨化爐無專人指揮、操縱,扣1分;牽引爐車,不符合要求,扣1分;爐車載人,扣1分;石墨化爐的保溫料無固定堆放場地,扣1分;產品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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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塊加工應有良好的吊裝卡定工具和防滑設施。 |
2 |
炭塊加工無吊裝卡定裝置和防滑設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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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修作業應做到: (1)停機、斷料,斷動力源并在控制箱(柜)和操作盤上掛牌; (2)斗提機、物料輸送管道等有粉塵爆炸的場所進行電氣焊作業必須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3)進入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等儲倉、密閉容器作業必須進行充分換氣通風,經檢驗倉內氣體合格方可進入;同時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止觸電的措施;應有專人監護和采取便于內外人員聯系的措施;并應派專人核查進出人數,如果出入人數不相符,應立即查找、核實; (4)設備檢修完畢,應先做單項試車,然后聯動試車。試車時,應嚴格按照設備操作程序進行。 |
8 |
未停機、斷料,斷動力源并在控制箱(柜)和操作盤上掛牌的扣3分,不完善的扣1分;斗提機、物料輸送管道等有粉塵爆炸的場所進行電氣焊作業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扣3分,措施不當的扣1分;進入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等儲倉、密閉容器作業未進行充分換氣通風和檢驗氣體合格的扣2分;未做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止觸電的措施扣3分,措施不當的扣1分;無專人監護和無內外人員聯系措施的,扣2分;未派專人核查進出人數的,扣1分;設備檢修完畢,未按程序試車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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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燈應備有膠木或木制手柄及保護網罩,不允許使用普通燈頭代替,手柄處的導線應加套管等防磨設施。 |
2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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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瀝青的熔化、干燥和破碎等設備,清理焙燒爐的煙道和凈化等設備時,應采用防毒措施,并在外露的皮膚上涂保護劑,且設備應冷卻到常溫或瀝青軟化點以下才能清理。 |
2 |
未戴專用的防毒面具的,扣1分;未在外露的皮膚上涂保護劑的,扣1分;設備未冷卻到常溫或瀝青軟化點以下進行清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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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重油、導熱油、煤氣等儲槽及其管道的清理和檢修不應動火,若必須動火,動火前應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采用導熱油的瀝青熔化輸送系統不應漏油,并預防自燃。 |
4 |
動火前未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的,扣2分;采用導熱油的瀝青熔化輸送系統有漏油,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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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 |
廠區內的坑、溝、池、井、陡坡等安全蓋板或護欄完好。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快速移動部分,應設有結構可靠的安全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 |
10 |
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有3處除扣完本分值外加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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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場所應設置危險標志牌或警告標志牌。 |
5 |
有一處危險標志牌或警告標志牌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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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變、配電、整流場所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應有防止人員觸電的安全措施。 |
5 |
無標志的,每處扣1分;無防護措施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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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油、汽等危險化學品貯存場所應有醒目的安全標志,應有防火、防爆、防中毒的安全措施。在劇毒化學品貯存、使用場所還應有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的標志,符合《工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要求。 |
5 |
無標志的,每處扣1分;無防護措施的,每處扣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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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溫熔體易飛濺的區域,應有設置安全警界線,有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 |
5 |
無安全警戒線的,不得分;無防灼傷措施的,不得分;措施或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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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管道、設備上應符合《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的要求。 |
5 |
有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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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道路應設置符合《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2008規定的限速等標志; |
5 |
未設置的,不得分;設置不規范,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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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檢維修、施工、吊裝、高空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機械設備的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完好; |
5 |
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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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酸、堿的場所,應有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并設置安全噴淋或洗滌設施。 |
5 |
無防灼傷措施的,不得分;未設置安全噴淋或洗滌設施的,不得分;措施或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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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相關方管理 |
不應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安全協議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
5 |
工程項目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相關方的,除本條不得分外,加扣20分;安全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的,每缺一項扣2分;未執行協議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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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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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根據相關方提供的服務作業性質和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采取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對其安全績效進行監測。甲方應統一協調管理同一作業區域內的多個相關方的交叉作業。 |
5 |
相關方在甲方場所內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得分;對相關方服務行為未定期進行風險識別的,每缺一項扣1分;風險控制措施缺乏針對性、操作性的,每一個扣1分;未對其進行安全績效監測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進行有效統一協調管理交叉作業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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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 |
5 |
未對相關方進行資格預審和選擇,以包代管的,不得分;甲方未對作業過程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不得分;未進行相關方評估的,不得分;名錄或檔案資料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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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變更 |
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有關人員、機構、工藝、技術、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制定實施計劃,進行管理。 |
5 |
無實施計劃的,不得分;未按計劃實施的,每項扣1分。未執行變更管理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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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變更的項目進行審批和驗收管理,并對變更過程及變更后所產生的風險和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和控制。 |
5 |
無變更審批和驗收報告的,不得分;未對變更產生新的風險或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和控制的,不得分;辨識、評估和控制措施不到位的,每項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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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安全設施,在建設階段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在投用后應經安全管理部門書面同意。重大變更的,還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
5 |
未經書面同意就變更的,不得分;未及時備案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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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38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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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隱患排查 |
8.1 隱患排查 |
隱患排查管理制度應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方法和要求等。 |
10 |
制度依據缺少或不正確的,每項扣3分;制度內容缺項的,每項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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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照隱患排查管理制度進行隱患排查工作。在法律法規、工藝、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變化時,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
20 |
未按隱患排查管理制度進行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來隱患的,每處扣2分;未及時組織的,每次扣5分。 |
|
|
||
應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 |
15 |
無隱患匯總登記臺賬的,不得分;無隱患評估分級的,不得分;隱患登記檔案資料不全的,每處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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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
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
15 |
范圍每缺少一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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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應規定排查的頻次,并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工作。 |
20 |
各類檢查缺少一次,扣2分;缺少一類檢查記錄,扣2分;檢查內容針對性不強,每一個扣2分;檢查記錄無人簽字或簽字不全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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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隱患治理 |
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進行治理。方案內容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隱患治理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 |
20 |
無該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扣2分;每項隱患整改措施針對性不強的,扣2分;整改措施不落實的,每項扣5分;重大隱患未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的,每項扣2分;隱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閉路循環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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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隱患治理完成后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
15 |
未進行驗證或效果評估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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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按規定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 |
15 |
無統計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時報送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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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預測預警 |
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
10 |
無安全預警指數系統的,不得分;未對相關數據進行分析、測算,實現對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進行預報的,扣2分;未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納入安全預警系統的,扣1分;未對預警系統所反映的問題,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的,扣1分;未每月進行風險分析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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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14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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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危險源監控 |
9.1 辨識與評估 |
危險源的管理制度中,明確辨識與評估的職責、方法、范圍、流程、控制原則、回顧、持續改進等。 |
10 |
制度中每缺少一項內容要求的,扣2分。 |
|
|
應按相關規定對本單位的生產設施或場所進行危險源辨識、評價,確定各級危險源,分級管理。 |
25 |
未進行辨識和評價的,不得分;辨識和評價不充分、不準確的,每處扣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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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登記建檔與備案 |
應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 |
10 |
無重大危險源檔案資料的,不得分;檔案資料不全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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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照相關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向安監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
15 |
未備案的,不得分;備案資料不全的,每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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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監控與管理 |
應對重大危險源(包括企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采取措施進行監控,包括技術措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檢查、檢驗等)和組織措施(職責明確、人員培訓、防護器具配置、作業要求等)。 |
25 |
未監控的,不得分;有重大隱患或帶病運行,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得分;監控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不全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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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危險源點警示牌(內容包含名稱、地點、責任人員、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
15 |
無安全警示標志的,每處扣5分;內容不全的,每處扣1分;警示標志污損或不明顯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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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人員應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并在檢查記錄本上簽字。 |
10 |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的,不得分;檢查未簽字的,每次扣2分;檢查結果與實際狀態不符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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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11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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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業健康 |
10.1 職業健康管理 |
應按有關要求,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 |
10 |
現場查看,生產車間工作環境應符合GBZ2.1-2007和GBZ2.2-2007的要求,有一處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和材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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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能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
10 |
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濃度超標3倍以上、噪聲強度達到100分貝以上的場所,不得分;其它超標情形,每處扣1分;未安裝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不得分;未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運行臺帳的,不得分;未正常運行、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每處扣1分。 |
|
|
||
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
10 |
無發放標準的,不得分;未及時發放的,不得分;購買、使用不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分;發放標準不符有關規定的,每項扣1分;員工未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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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
10 |
未按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分;體檢率低于50%的,不得分;體檢率每少5%,扣2分;無檔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一檔的,扣2分;檔案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資料,扣1分。 |
|
|
||
應對職業病患者按規定給予及時的康復治療。對患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的,按規定及時調整到合適崗位。 |
10 |
康復治療每少一人的,扣5分;未按規定及時調整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患者到合適崗位的,每人扣1分;一年內有新增職業病患者的,不得分。 |
|
|
||
應定期對職業危害場所進行檢測、評價,并將檢測、評價結果公布、存入檔案。 |
10 |
未定期檢測的,不得分;檢測的周期、地點、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結果未公開公布的,扣5分;結果未存檔的,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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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險區。 |
10 |
無報警裝置的,不得分;缺少報警裝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處扣1分;無應急預案的,扣5分;無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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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專人負責定期校驗報警裝置和保管、維護各種防護用具,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
5 |
各種防護器具未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分;未指定專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驗維護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驗和維護的,每次扣1分;校驗和維護記錄未存檔保存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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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的日常監測及維護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
5 |
未指定專人負責的,不得分;人員不能勝任的(含無資格證書或未經專業培訓的),不得分;日常監測每缺少一次,扣1分;監測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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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
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以書面形式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
5 |
未書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內容,扣1分;未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含未簽合同的),不得分;勞動合同中寫明內容不全的,每缺一項內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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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員工及相關方宣傳和培訓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
10 |
無培訓及記錄的,不得分;培訓無針對性或缺失內容的,每次扣2分;員工及相關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未將監測結果告知從業人員的不得分;現場抽查班組,未收到監測結果通知得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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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按照《工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
5 |
未設置標志的,不得分;缺少標志的,每處扣1分;標志內容(含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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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職業危害申報 |
應按規定,及時、如實的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 |
5 |
未申報材料的,不得分;申報內容不全的,每缺少一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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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向原申報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
5 |
未申報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類變更申請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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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11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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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急救援 |
11.1 應急機構和隊伍 |
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明確職責。 |
5 |
沒有建立機構或專人負責的,不得分;機構或人員調整未及時變更,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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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與本單位生產安全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
5 |
未建立隊伍或指定專兼職人員的,不得分;隊伍人員不能滿足要求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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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組織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行培訓。 |
5 |
無培訓計劃和記錄的,不得分;未定期訓練的,不得分;未按計劃訓練的,每次扣1分;培訓科目不全的,每項扣1分;救援人員不清楚職能或不熟悉救援裝備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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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應急預案 |
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 9002—2006)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專項預案、現場處置方案。包括鋁液遇水爆炸、漏槽、漏爐、中毒、火災、碳素粉塵爆炸等預案。 |
15 |
沒按規定制訂應急預案的,不得分;應急預案的格式和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得分;無作業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有關人員不熟悉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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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9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有關規定將評審或論證后的應急預案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
5 |
未進行備案的,不得分;未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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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評審應急預案,并根據評審情況進行修訂和完善。 |
5 |
未定期評審或無有關記錄的,不得分;未及時修訂的,不得分;未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修訂的,每缺一項,扣1分;修訂后未正式發布或培訓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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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
按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建立臺帳。 |
5 |
每缺少一類,扣2分;臺帳不規范,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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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急設施、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
5 |
無檢查、維護、保養記錄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項記錄的,扣1分;有一處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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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應急演練 |
按規定每年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
10 |
未進行演練的,不得分;無應急演練方案和記錄的,不得分;演練方案缺乏可操作性的,扣3分;未按演練方案進行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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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急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修訂預案或應急處置措施。 |
5 |
無評估報告的,不得分;評估報告未認真總結問題或未提出改進措施的,扣2分;未根據評估的意見修訂預案或應急處置措施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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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事故救援 |
發生事故后,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必要時尋求社會支援。 |
5 |
未及時啟動的,不得分;未達到預案要求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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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可能波及的周邊區域和人員,向社會公布信息。 |
5 |
未通知或向社會公布信息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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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結束后完成善后處理、環境清理、監測等工作,編制應急救援報告,總結應急救援工作。 |
5 |
無應急救援報告的,不得分;未全面總結分析應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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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8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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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
12.1 事故報告 |
發生事故后,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
10 |
未到現場組織搶救的,不得分;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的,不得分;未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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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和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 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
10 |
未及時報告的,不得分;遲報的,每起扣2分;報告的事故信息內容與形式與規定不相符的,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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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事故調查和處理 |
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調查組或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
15 |
無調查報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的,不得分;調查報告內容不全的,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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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調查報告書、批復、工傷認定等資料存檔。建立管理臺帳。 |
5 |
無登記記錄的,不得分;管理臺帳不規范的,每次扣1分;相關的文件資料未整理歸檔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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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4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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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
13.1 績效評定 |
安全生產標準化績效評定管理制度中應明確組織、時間、人員、內容范圍、方法與技術、過程、報告與分析等要求。 |
5 |
制度中每缺少一項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針對性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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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情況進行評定,并形成正式的評定報告。發生死亡事故后應重新進行評定。 |
10 |
少于每年一次評定的,不得分;無評定報告的,不得分;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和參與的,不得分;評定報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2分;評定中缺少元素內容或其支撐性材料不全的,每個扣1分;未對前次評定中提出的糾正措施的落實效果進行評價的,扣2分;發生死亡事故后未及時重新進行安全標準化系統評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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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評定報告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 |
5 |
未通報的,不得分;抽查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相關內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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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情況的評定結果,納入部門、所屬單位、員工年度安全績效考評。 |
5 |
未納入年度考評的,不得分;評定結果每少納入年度考評一項,扣1分;年度考評每少一個部門、單位、人員的,扣1分;年度考評結果未落實兌現到部門、單位、人員的,每項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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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持續改進 |
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預警指數系統,對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實施PDCA循環、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
5 |
未進行安全標準化系統持續改進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標準化工作計劃和措施的,扣1分;修訂完善的記錄與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評定結果不一致的,每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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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要明確下列事項: |
10 |
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要明確的事項,缺項或評定結果與實際不符,每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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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40 |
得分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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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2000 |
得分總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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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自評扣分點及原因說明匯總表
序號 |
考評類目 |
考評項目 |
考評內容 |
扣分說明 |
扣分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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